請問一下﹐「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應該以哪個當選擇答案的依據?
例如:
※「公務員服務法」
§2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口頭或書面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 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員應即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p.s.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資料是公務員服務法(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