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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指」上三壘 不算通姦

發表于: 2012/06/10



新北市戴姓女子與呂姓男子共處一室被活逮,2人僅承認用男子手指性交,法官審理採信2人說法,並認為無證據足以證明2人當時有「性器接合」,與刑法第239條相姦罪構成要件不同,故判決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34歲呂男的妻子帶著員警抓姦,開門後見呂男打赤膊、下半身裹浴巾,20歲戴女則穿內衣褲及呂的背心,一起躺臥在床。

  戴女稱,當天與男友吵架,騎車到呂男住處吃消夜,呂男不斷安慰,之後還撫摸她的身體,並用手指性交及要求「嘿咻」。她予以拒絕後就躺在床上休息,呂男則在旁自慰。呂男附和,強調:「2人只是好朋友,但沒有好到直接發生性行為的程度」。

  判決書指出,現場扣到沾有呂男精液的衛生紙一團及一根毛髮,衛生紙團只驗出呂男的精子細胞,法官因而認定2人說法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