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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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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教師老闆不是我」 2千校長連署

發表于: 2012/10/27



 

「公立學校教師的『老闆』不該是校長,而是地方政府。」全國校長協會不滿勞委會認定校長是「雇主代表」,得跟教師工會團體協商,否則就會被罰,已發動連署,要求政府修法將公校老師的雇主從學校改為地方政府,已獲2千多位國中小校長連署支持。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回應指出,教育部長蔣偉寧與勞委會主委潘世偉最近討論後確定,教師的雇主除了學校,還包括地方政府和教育部;未來與教師工會團體協商時,將依性質決定雇主代表,校內事項由校長負責,跨校、地力事項由地方政府代表,全國事項由教育部出面。

陳益興舉例,如果是教師排課、職務分配、年級召集人、教師辦公地點及學校午餐品質等校內事務,由校長當團協時的雇主代表;如教師工會會務假、學生在校時間、教授授課時數、教師寒暑假到校備課天數及教師聘約準則等跨校、地方一致事項,由地方政府當雇主代表;教師薪水、退休撫卹、聘任資格、教育經費編列等全國事項,則由教育部代表協商。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指出,去年教師組工會後,勞委會解釋公立學校教師雇主是學校,需跟教師進行團體協商,否則代表學校的校長就要被罰,但校長們無法接受這種解釋。

全台已有2112位校長連署反對「校長是教師的雇主」,薛春光說,校長根本是「缺乏子彈和權力,卻負最大責任的半調子、跛腳雇主」,據他了解,有校長因不跟教師工會協商,已經被罰。

校長協會主張,一年內修正工會法,未修法前,中央應要求縣市暫緩團體協商。

全國家家聯盟也聲援校長協會的訴求,理事長吳福濱說,教師受到工會法與教師法雙重保障,教師團體透過團體協約的手段,爭取自身權益,學生權利可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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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ag.udn.com/mag/campus/storypage.jsp?f_ART_ID=420284#ixzz2ASHvFq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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