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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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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三讀通過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修正案

發表于: 2019/04/01


【金融業】重大修法!穩定金融市場立法院26日上午三讀通過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兩項法案的修正草案,分別期待藉由修法達到嚇阻違法與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之效果。
近年金融業接連發生數起重大內稽內控疏失案件,如樂陞案讓上萬投資人遭到坑殺、兆豐銀因違反《洗錢防制法》被開罰上億美元,創下台灣金融史上最高罰款紀錄,在在顯示金融業的管理疏失。
此次修正相關法案,大幅提高罰鍰上限,擴大主轉機關監管權限,讓金管會有更大權責。希望能藉此產生嚇阻作用,強化金融監理機制、督促銀行業重視內稽內控,並保障存款人之權益。

三讀通過《銀行法》 銀行違規最高罰5千萬
金管會評估,這次修法有助強化銀行業者的法令遵循、提升金融監理效能,共同打擊跨國不法行為,維護台灣金融市場的交易秩序與安全。
主要修法之一:金融機構重大違規
罰鍰上限由1000萬元提高到5000萬元

除可命經理員、職員限期停止職務外,也可以裁撤部門或分支機構

主要修法之二:違法吸收存款或違反銀行法的強制或禁止規定
由現行罰鍰只有250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

主要修法之三:強化我國防制洗錢國際合作規定
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機關,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
「銀行法」修什麼?:
https://www.ey.gov.tw/File/4598EC6311A77642?A=C
【點我看懶人包】
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 證券商違法最高罰480萬
本此修法效益,在於擴大主管機關對證券商的監管權限,新增相關罰鍰,藉以督促上市上櫃公司及證券商能夠重視內稽內控與法遵制度,維護資本市場穩定,進一步確保投資人權益。
為使金管會能對違規證券商視其情節輕重為適當的裁量處分,援引銀行法相關規定
修正178條,將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的違規罰鍰上限,由240萬元提高至480萬元
增訂178-1條,規範證券商、交易所、櫃買中心,還有對證券商同業公會的處罰
「證券交易法」修什麼?:
https://www.ey.gov.tw/File/FC3DA39F30807B2C?A=C
【點我看懶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