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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小學教師評鑑 教育部6個月內提辦法

發表于: 2012/10/11






行政院院會11日通過教育部所提的「教師法」修正案,未來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教師依法必須接受評鑑;至於評鑑指標與方法,教育部會在立法院審議通過後6個月內,邀請教育相關團體充分溝通,再提出執行辦法。



修正後的「教師法」草案,對於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學生受教權有更明確的規範。



除了明定教師在校服務時間應不少於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外,備受矚目的教師評鑑也正式入法。教育部將在立法院通過修正案6個月內訂定執行辦法與細節。教育部教研會執行秘書劉仲城說:『(原音)我們也在第17條增加高中以下老師必須接受教師評鑑,相關辦法、項目內容,如果立法院有通過,我們會盡可能在6個月內跟教育團體充分協商訂定,讓學校老師教學品質跟學生的成效能夠提升。』



教育部表示,這項修法使得處置「教學不力」的不適任教師有所憑據,詳細的評鑑辦法會再和教師團體、家長團體以及校長團體進一步溝通。



另外,教育部也將修訂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未來老師必須做到至少1次教學創新教法的分享、3年內接受教學觀摩1次等指標,考績才可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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