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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交通行政筆記之公路總局篇

發表于: 2012/12/23



台灣省公路局成立於35年8月1日,36年5月改名為台灣省公路局,91年1月21日公布於91年1月30日施行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更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約六千多位員工

公路常與道路混為一談,舉凡供車輛、行人通行之路稱為道路;我國所稱公路是指:公路法第2條第一款所列舉之國道、省道、縣道、鄉道,且可供車輛通行之道路而言,若非前述之道路,亦不能稱為公路

民國前17年日人據台後,將公路業務劃分為:工程、運輸、行政

編號目的:公路主管機關方便管理、用路人便於使用

日據時期稱縱貫公路,光復後稱西部幹線,其後編號台1省道;過去稱東部幹線,其後編台9省道,此二條公路堪為台灣公路名稱之代表

公路編號原則:1.東西方向之路線,由北向南依次編為雙號2.南北向之路線,由西向東依次編為奇數3.支線編號之路線,其起點應在主線上,否則不可列為支線

公路路線方向與里程起算:1.由北向南2.由東北向西南3.由西向東4.由西北向東南

省道公路:自1號~99號;縣道公路:自101號起,鄉道:以縣為單位制1號起,並冠縣之簡稱

公路分類之依行政系統分類:國道、省道、縣道、鄉道

公路分類之依運輸功能分類: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主要公路、次要道路、地區公路

公路分類之依地理環境分類: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環島公路、橫貫公路、縱貫公路、濱海公路、聯絡公路

公路分類之依設計標準分類:一級路最高速率80~100、二級路60~100、三級路50~80、四級路40~60、五級路30~50、六級路30~40

補充:五、六級路在特殊地形可設速率25公里/小時

公路管理: 國道、省道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縣道、鄉道由縣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補充:縣道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農場、商港、漁港、牧場、礦場、社區、工廠、林場、風景區等專用公路遊事業機關自行管理,興建時應向事業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

防救災資源配置:第一區台北、桃園、新竹,第二區苗栗、台中、南投、彰化,第三區高雄、屏東、台東,第四區宜蘭、花蓮,第五區雲林、嘉義、台南

監理業務:車輛牌照、車輛檢驗、駕照管理、通信服務、燃料使用費、使用牌照稅、證照及監理規費、交通違規、汽車運輸業、大自客貨車、人民申請案件

 

資料出處:交通部公路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