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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代理教師條款生效 不准兩頭賺

發表于: 2012/08/04



 



 



部分代理教師因暑假放「無薪假」,開學回原校教書,卻藉「假性失業」邊領學校薪水邊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遭外界批評兩頭賺。勞委會急關巧門,完成公告修正相關法令,今年起,代理教師暑假結束後,若又回到原校任教,將不得再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本報日前獨家報導勞委會預告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其中增訂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期間,若又受雇於原投保單位,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被外界解讀是「代理教師條款」。草案日昨生效,勞委會勞保處長石發基強調,條文一體適用,未特別針對代理教師。



為鼓勵失業民眾積極尋職盡早投入職場,勞工只要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找到工作,工作滿三個月,另可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但負責失業認定的職訓局發現,部分代理教師暑假先領失業給付,開學回原校任教,又同時領學校薪水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建議勞委會重新檢討津貼定義。



依規定,失業給付最多可領六個月,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可一次領回剩餘月份的五成。勞保局給付單位推算,代理教師八月先領到一個月的失業給付,九月若回校教書滿三個月,年底可再領兩個半月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以大學畢業的代理教師月投保薪資四萬兩千元計算,相關失業給付和津貼共可領到八萬八千兩百元。根據教育部統計,約有四成代理教師暑假結束可望再回原校任教,粗估有一千五百人。



這次修正也放寬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若與台灣配偶離婚或喪偶,受雇期間仍可繼續參加就業保險,享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和失業給付等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