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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作弊考大學 學生判義務勞務

發表于: 2013/05/28


 
曾姓、蕭姓學生配合補習班作弊,雙雙考上國立科技大學。最高法院日前判2人有罪定讞,各需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
根據判決書指出,曾姓、蕭姓學生被控分別於民國97、98年度的四技二專聯招入學測驗,配合1名補習班負責人及入學測驗中心的程式設計師作弊。
程式設計師利用2次讀卡之間的空檔,偷出考生的答案卡,並塗改為正確答案,使曾姓、蕭姓學生拿到高分,考進國立大學,曾姓學生更名列全國總榜首。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曾姓、蕭姓學生均否認犯行,辯稱作答時未將答案卡擦拭乾淨,導致程式判讀有誤。
法院依證人證詞及2人的讀卡紀錄、更改答案卡的模式等,認定曾姓、蕭姓學生有參與更改答案卡的犯行,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酌被告2人均無不良素行,因一時失慮才犯法,均給予緩刑2年。法院為導正其觀念及行為偏差,判處緩刑期內各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並付保護管束;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