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下
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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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保留公務員資格 放榜後須決定

發表于: 2014/03/09


【聯合報╱記者董俞佳/台北報導】

包含警察特考、高普考在內,幾項重要的國家考試陸續開放報名,但因應「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案」年初通過,相關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也有修正,除了碩博士生保留年限縮短,錄取人員未來若要提出資格保留,也只能在放榜後、進入訓練前這段時間提出。

由於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剛通過不久,上周放榜的今年地方特考、初等考試皆不受新法規範,錄取人員仍適用舊制,本月陸續開始報名的各項考試才適用新規則。


許多高普考錄取人員進到用人機關後1年隨即申請轉調,為了穩定行政機關的人員流動,「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年初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高普考試錄取人員在考試及格1年後,就可以申請轉調的規定,修正為3年後才可以申請。

此外,許多碩博士生錄取後,卻申請資格保留,用人機關需人孔急,懸缺多年,碩博士生資格保留年限也縮短,從原本進修碩士可以保留資格3年,限縮為2年;進修博士保留資格5年,縮短為3年。

另外,錄取人員若在分派之後才申請保留,常常讓許多好不容易等到新人的用人機關感到十分錯愕。

未來,國家考試錄取人員若要申請資格保留,提出的時間點也限縮,以往是分配到機關之後,仍可申請資格保留,現在則是放榜後,就須馬上決定是否提出資格保留。不過,若有特殊情況如疾病、懷孕、流產、生產、兵役、子女重症、養育三歲以下的子女,則不再此限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