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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修改法條刑法公司法 行政訴訟法 民法
發表于: 2013/05/16
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與限制)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htm#a51
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解釋.判例】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F%B8%E6%B3%95%E9%99%A2%E8%A7%A3%E9%87%8B-%E9%99%A2%E5%AD%972.htm#a1768
院字第1768號、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A4%A7%E6%B3%95%E5%AE%98%E8%A7%A3%E9%87%8B38-60%E5%B9%B4.htm#r98
釋字第98號、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A4%A7%E6%B3%95%E5%AE%98%E8%A7%A3%E9%87%8B61-78%E5%B9%B4.htm#r202
釋字第202號、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E5%88%A4%E4%BE%8B%E5%BD%99%E7%B7%A841-59%E5%B9%B4.htm#w45b1149
45年臺上1149、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E5%88%A4%E4%BE%8B%E5%BD%99%E7%B7%A860-86%E5%B9%B4.htm#w63b3550
63台上3550、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E5%88%A4%E4%BE%8B%E5%BD%99%E7%B7%A860-86%E5%B9%B4.htm#w70b1971
70年臺上1971、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E5%88%A4%E4%BE%8B%E5%BD%99%E7%B7%A860-86%E5%B9%B4.htm#w70b2898
70年臺上2898、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E5%88%A4%E4%BE%8B%E5%BD%99%E7%B7%A860-86%E5%B9%B4.htm#w71b1027
71年臺上1027
刑事訴訟法 第31條(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法
第130條之1(視訊審理與文書傳送)
當事人、代理人之所在處所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審理之。
前項情形,其期日通知書記載之應到處所為該設備所在處所。
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行政法院傳送至陳述人所在處所,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行政法院。
第一項之審理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131條(受命法官之權限)
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6%B3%95.htm#a49
四十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6%B3%95.htm#a55
五十五條、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6%B3%95.htm#a66
六十六條但書、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6%B3%95.htm#a67
六十七條但書、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6%B3%95.htm#a100
一百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6%B3%95.htm#a107
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6%B3%95.htm#a110
一百十條第四項、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6%B3%95.htm#a121
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項、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6%B3%95.htm#a124
一百二十四條、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6%B3%95.htm#a125
一百二十五條、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6%B3%95.htm#a130b1
一百三十條之一及民事訴訟法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49
四十九條、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75
七十五條第一項、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120
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121
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200
二百條、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207
二百零七條、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208
二百零八條、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213
二百十三條第二項、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213b1
二百十三條之一、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214
二百十四條、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217
二百十七條、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268
二百六十八條、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268b1
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268b2
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371
三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htm#a372
三百七十二條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民法
第1條之1(法律適用範圍)
繼承在民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6%B3%95.htm#a967
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6%B3%95.htm#a967
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第1條之2(法律適用範圍)
繼承在民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6%B3%95.htm#a967
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公司法
第197條之1(董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之通知義務暨表決權行使之限制)
董事之股份設定或解除質權者,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質權設定或解除後十五日內,將其質權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第154條(股東之有限責任)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最近修改的法條~~勞基法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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