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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上
阿摩第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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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修正

發表于: 2019/10/30


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5條之1條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8條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四十五條之一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八項規定之裁處,得委任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四十五條之一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八項規定之裁處,得委任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五十八條 本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罰鍰,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之。但立法委員選
舉,除違反本法第一百十條第八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處罰外,由中
央選舉委員會處罰之。
同一行為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一行為或數行為違反本法同一規定,數
選舉委員會均有管轄權者,中央選舉委員會得指定一選舉委員會管轄或函請主辦選舉
委員會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管轄。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出自
類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之7種命令
出刊日期:
2019-10-29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10886&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