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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疑問】個別法律修正時之新、舊法比較適用上 的問題
發表于: 2015/02/11
請問各位大大
法緒課本內關於實體法、程序法區別的實益 內容如下:
個別法律修正時之新、舊法比較適用上:實體法如有修正,其新法效力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而適用舊法;而程序法如有修正,對於舊法實際之法律關係如程序尚未終結,亦應適用新法規定之程序。此即「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我看不懂為什麼實體從舊??不溯及既往為原則為什麼還適用舊法? 不知如何理解這段>"<
請大大幫我解答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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