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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兒少性交易防制 修法強化保護處遇

發表于: 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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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交易防制 修法強化保護處遇



http://tw.news.yahoo.com/兒少性交易防制-修法強化保護處遇-105157689.html#decr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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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新聞網 – 2013年1月10日 下午6:51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草案規定當發現兒童、少年有從事性行為時,應先交由縣市主管機關就個案情況評估,可能通知父母、監護人領回,也可能進行緊急安置、保護或輔導。對於交付父母帶回的個案,除了應派社工前往訪視輔導之外,父母也應該接受8小時以上親職教育輔導。(李人岳報導)

 

隨著時代社會風氣的改變和網路科技的發達,兒童青少年從事性交易的型態已經出現變化,行政院會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調整保護和處遇的措施。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表示,這是為了因應社會環境的變遷。鄭麗文說:『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的成因和型態越來越複雜,加上媒體及網路的訊息管道越來越多元化,使得兒童及少年比以往更容易受到影響。』

 

根據現行做法,兒童及少年如果被發現從事性交易、或有性交易之虞時,必須在24小時內直接送到緊急收容中心提供保護和安置,不過這種情況可能使當事人一待就至少3個月,留下一輩子陰影;新修正草案規定未來司法單位查或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時,將先交由縣市主管機關就個案情況評估,可能通知父母、監護人領回,也可能進行緊急安置、保護或輔導。

 

對於交付父母、監護人帶回的個案,應派社工前往訪視輔導,地方主管機關也得令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接受8小時以上親職教育輔導,並實施家庭處遇計畫,違者可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處罰。草案並對當事人訂有強制追蹤輔導機制,追蹤輔導、協助的期間至少1年或至其年滿20歲止。

 

草案也增列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當事人的兒少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並明定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