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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 年滿18歲可參與公投
發表于: 2015/04/08
新頭殼newtalk 2015.04.08 符芳碩/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8)天進行《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逐條審查,朝野立委雖然對第2條及第3條中,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有不同意見,導致2條法案保留暫不處理,不過,對於第7條台聯黨團提案,中華民國公民年滿18歲,有公民投票權,朝野則沒有太多異議,順利通過初審。
內政委員會下午進行《公投法》逐條審查,討論到第2條及第3條,是否要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改以中央選舉委員會為公投主管機關時,藍綠立委出現意見分歧,民進黨主張廢除,但國民黨籍立委則站在行政院的立場,認為應經過公聽會整合各界意見後再做定奪,經討論後決定,第2條和第3條都予以保留,暫不處理。
不過,在討論到第7條時,將公民投票權由20歲降至18歲時,朝野意見則沒有太多分歧,最後通過由台聯黨團提案,將公投年齡改為18歲。其他修正草案條文目前仍在審查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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