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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立學校敘薪辦法違憲 三年內失效

發表于: 2012/12/3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林曉雲/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七號解釋,宣告「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中,有關公立高中以下學校的規定違憲,屆滿三年即失效;大法官要求教育部應儘速完成教師待遇法制化的立法程序。

進修時年資不納入計薪 教師聲請釋憲

本案釋憲聲請人為台中市一名國小老師,他於民國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間帶職進修碩士學位,他不滿「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未計算教師進修期間年資,認有違憲法平等權及服公職權保障,提起行政救濟敗訴確定後,轉聲請釋憲。

釋憲解釋文中並未說現行制度是否合理,而是認為。依憲法意旨,跟財產權和公益有關事項,應由法律明訂,不能只發布行政命令規範,才符合憲法的「法律保留原則」,教師待遇涉及人民財產權及公益,應立法規範才對。

解釋文認為,教師薪資與人民財產權及公益有關,雖然八十四年制訂的教師法與八十八年制訂的教育基本法都規定教師待遇應另訂法律,但至今沒完成立法,目前只有僅具行政命令位階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規範教師薪資,不符憲法意旨;教育部應在三年內立法完成。

教育部指出,依現行辦法,教職員取得新學歷後計算敘薪,進修時間的年資不能納入計算,這位老師認為不合理,提起大法官釋憲;

教部︰儘速完成教師待遇法制化作業

教育部表示,之前曾兩度將教師待遇條例草案送到立法院及行政院,但都未通過,退回教育部重新訂定中;教育部將依大法官解釋文,儘速完成教師待遇法制化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