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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刑法新規定:酒駕肇事致人於死 最重判10年
發表于: 2013/06/01
http://www.nownews.com/
http://l3.yimg.com/bt/api/res/1.2/xLAqCyHYCPNGofBq7dQCvg--/YXBwaWQ9eW5ld3M7Zmk9Zml0O2g9Mjc-/http://l.yimg.com/os/155/2012/01/12/NOWnews-logo-106x27_061057.png
NOWnews – 2013年6月1日 上午12:05
記者林修卉/台北報導
台大創傷醫學部主治醫師曾御慈28日遭酒駕男子撞上,導致腦死。立法院31日深夜三讀通過《刑法185條修正草案》,因酒駕致人於死,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修正草妹明訂,吐氣酒測值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就不能開車。
根據新法,若喝酒、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人於死,從現行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句話說,民眾只要喝超過半瓶紅酒或1又3/4瓶啤酒,就會超過每公升0.25毫克的呼氣酒測值。
另外,駕駛交通工具肇事但逃逸,朝野也同意將肇事者刑責由現行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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