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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二上
阿摩第 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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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刑法第2條第3項

發表于: 2017/11/29


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份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請問如果甲原本觸犯A罪,其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被判處六年有期徒刑,在甲服刑中,法律變更,A罪法定刑變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情形,不適用第2條第3項?那第2條第1項呢(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