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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刑法第50條修正
發表于: 2013/03/29
刑法第50條修正後 新增但書及第二項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定之。
這條一修正對於數罪併罰規定有了很重大的改變 也對今年的刑法考點多增加一些難度了
可能會是以修法重點及利弊得失為題 或者是實例題測驗考生該如何處置
請問有關於法學大意的問題...
102年地特五等戶政?
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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