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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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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刑法精選題庫

發表于: 2014/01/03


一、刑法第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
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存此限。」試問:
此條規定加重處罰的理由為何?但書規定的理由又為何?

:刑法第一三四條規定,學說上稱為非純粹瀆職罪,乃瀆職罪之概括規定。蓋以公務員之瀆職犯
罪,本非刑法本章(第四章)各條所能全部概括無遺,故如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而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如與普通人民同罰,自難得其平。又公務員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
人員,自應奉公守法,各盡所能,勿越軌範,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作為犯罪
之手段,一則損害政府之威信,二則此種情節與普通人民犯罪相較,自為嚴重,要非加重處罰,
不足以資警懲,至其所犯之罪,雖與普通人民所犯同一構成要件,並無所異,但其既依憑藉職
務關係所為,難謂與瀆職無關,因此種假借職務關係所犯之罪,可包括本章以外其他各章之罪,
因無法一一列舉,故設置本條,予以加重其刑。
又刑法第一三四條為關於公務員犯罪之加重規定,以公務員犯普通之罪,未因其公務員之身分
而另特別規定其刑為前提要件。如已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而另定其刑,或該罪以公務員為犯罪
之主體者,則其處罰業已較一般人為重,為免雙重加重,致失其平,故不得更以本條加重其刑,
此為本條但書所設之理由。
二、禁戒處分為保安處分之一種,依刑法第88 條及第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