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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勞基法責任制立委籲廢除

發表于: 2012/05/10



勞基法責任制立委籲廢除




  • 2012-04-17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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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84條之1




 


 台聯立院黨團昨(16)日批評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條款,形成「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畸形上班文化,導致勞工過勞嚴重,將修法廢除。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陳慧玲則坦承,責任制確實遭濫用,勞委會將嚴格監督非責任制事業單位濫用責任制,並檢討責任制法源。



 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則指出,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條款有其歷史背景,部分適用責任制的行業在現行時空,已不見得適用,有檢討的必要。



 台聯立委陳忠信指出,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日工作時數應為8小時,可延長加班4小時,但每個月工時以46小時為上限。不過,監察院2011年糾正文指出,部分事業單位自行規定工作採責任制,導致勞工超時工作卻沒有得到延長工資,勞委會根本無從處罰。



 陳忠信說,去年19月中,過勞職災給付66件中就有33件是過勞死,人力銀行也調查發現,有57%上班族都被老闆以「責任制」為由,要求加班而沒有加班費,勞基法第841條文有關責任制規範,形同開後門,但在法律適用上很難徹底適用,與其被雇主濫用,不如刪除法源,讓各行各業回歸工作8小時,加班就是4小時。



 陳慧玲則坦承,責任制確有被濫用的情況,勞委會會進行全面性的檢討,並加強宣導,從嚴審查事業單位提出的責任制申請,持續檢討事業單位是否仍適用責任制。



 潘世偉說明,目前有30個類別行業適用責任制工時,但責任制是當年工廠環境為設計,而且台灣責任制規定繁瑣,不若美國就兩種規定,一是排除勞基法、另一就是適用勞基法,若適用勞基法,工時薪資就按規矩來,沒有灰色地帶。



 潘世偉說,勞基法第84條之1研議修正過程會一併考量資方立場,以使勞雇雙方權利都能兼顧到。他舉例,立委要求全面排除護士適用責任制,但若全面排除,醫院可能就要面臨人事費暴增、健保財務能否支應也是未知數,因此檢討時就必須多方面權衡,會以勞工權益優先、並兼顧各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