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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反對幼兒園納入變形工時之適用對象

發表于: 2012/07/24



連署網址: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071319502800



 



連署訴求:



教育部與勞委會請不要成為扼殺



台灣幼托照顧品質及勞動權益的幕後黑手!

        據聯合晚報七月三日下午2:56報導--「勞委會表示,教育部自今年起,將托兒所與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後,幼兒園托育對象擴大,幼、托性質已難明確區隔,為了方便幼兒園執行幼托政策,勞委會採納教育部意見,勞委會決定將幼兒園及托嬰中心指定納入勞基法第30條之1變形工時 (即彈性工時)適用對象,未來上述幼托機構工作人員可以彈性調整每日工時及例休假。最快8月生效實施。」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嚴正提出,反對勞委會及教育部將幼兒園指定為納入勞基法第30條之1變形工時之適用對象,應依勞基法一般適用對象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基層教保工作者之勞動權益,並落實幼童之照顧品質。

       教育部與勞工委員會作為國家機器,應是為人民著想,替人民的權益做把關。然而教育部及勞委會在推動被視為美意的兒童照顧政策的同時,卻反而透過各式各樣的「變形」工時、「變形」的勞雇關係,犧牲從事幼兒教育與照顧的工作者。

本會以下提出強烈反對幼兒園納入變形工時的理由:

一、變形工時不等於彈性工時,勞委會不應便宜行事



      依據台灣總工會2007年09月11日於其網站『焦點論述』專欄所刊載「變形工時不等於彈性工時」一文,對於彈性工時與變形工時的解釋如下:
彈性工時,是指勞工每天上班的工作總時數不變,但除了每天有一班固定的核心時間,全體員工均應到班外,雇主允許員工可以在規定的最早上班與最晚下班的時間內,可「自行選擇」何時上、下班。
變形工時,是指在一定的期間內,勞工工作總時數不變,但雇主因業務的需要,將勞工某些日數的工時,分配至其他工作日,而在此一定時數內的工時,均視為正常,雇主不必另行發給加班費。
       當前勞基法30條之1的規定,就是所謂的變形工時而非彈性工時,該法條是以雇主利益為導向,而非以勞工權益為出發點;若幼兒園納入並適用該法條,主導權將會掌握在雇主手上,教保服務人員並無太多選擇的機會;且彈性愈大,其工作負荷量愈重,家庭生活也受到影響;除此,實施變形工時形同加班但沒有加班費,勞工的實質收入相對減少。
       所以,變形工時當然不是彈性工時。我們不能接受勞委會罔顧勞工權益,意圖欺瞞教保服務人員來減少其對實施變形工時的反彈。

二、讓幼托照顧步入正常軌道,不在於變形工時,關鍵在於人力配置的不足        



       幼兒園每日的教保照顧工作實屬高度勞心與勞動之行業,教保服務人員工作繁雜,除了照顧幼童與教學外,仍需兼具許多的行政及活動業務,超時工作已成為教保人員工作的常態,且業者為提高利潤,時有超收幼童之情形,導致實際師生比失衡,人力吃緊,更加重教保人員工作上龐大的壓力。所以,教保現場真正的問題是:業者為降低人事成本,過度節省人力配置;因此,勞委會決議將幼兒園指定納入勞基法第30條之1變形工時適用對象,並未能解決現況,反而使上述情形益發嚴重,最後的結果就是教保人員高度的流動,甚至嚴重影響從事本業之意願。

三、變形工時的實施將損及教保工作者勞動權益,更漠視幼童的照顧品質。



       因著幼童照顧是高勞動、高情緒照護的工作,對於長時間擔負著高比例幼童安全及教保照顧的工作者,及需要高度關懷照料的幼童來說,需要的是穩定的工作時間及良好的情緒狀態。變形工時賦予雇主依其成本及利潤導向,而隨意調配服務時段,可能造成教保工作者超時及不穩定的服務狀態(如規定每日可連續工作十小時、工作時段依雇主需求任意變動等等),如此現象若執意將幼托納入適用變形工時之對象,將影響教保工作者之勞動權益及家庭生活甚鉅,更直接影響對於幼童的照顧品質。

教育部與勞委會你們真的了解托育照顧嗎?



托育照顧要好,



就要優先把教保人員的勞動條件與權益照顧好!!



 




發起單位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理事長 王淑英
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 簡瑞連
高雄市輔育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 黃士玲
屏東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理事長 郭明旭
台南市教保職業工會理事長 李淑娟
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理事長 陳惠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