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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吳敏誠案 庭上辯生死 最高院首見

發表于: 2012/12/25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首次「辯生死」,廿四日針對吳敏誠殺人死刑案召開辯論庭。死者家屬當庭泣訴吳的惡行,請求法官將吳判死,以彰顯正義;被告律師尤伯祥則稱,吳罪不致死,判他無期徒刑足可在獄中對自己的惡行懺悔一輩子。經過三小時檢辯唇槍舌戰和法律攻防激戰,審判長賴忠星諭令全案辯結,下月十日宣判。

吳敏誠十九年前因細故殺害前女友,自首減刑服刑三年半獲假釋,出獄後與安親班老師黃瓊瑤交往,九十八年底吳不滿黃女要求分手,持槍在安親班前槍殺黃女致死。

本案除一審判被告無期徒刑外,高院歷經更審,三次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共有九名法官,都以吳草菅人命,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判他死刑。

昨天最高法院由合議庭審判長賴忠星、受命法官吳燦、陪席法官張惠立、呂丹玉、李嘉興聯合召開辯論庭;被告吳敏誠未聘律師,由法扶會指派律師尤伯祥、李艾倫、周漢威擔任辯護人,檢方則由最高檢檢察官江明蒼等三名代表蒞庭。

辯論庭一開始,審判長就要求檢、辯對判死「量刑標準」、死刑有無牴觸兩公約的精神,一審判無期徒刑後,上訴二審判死刑有沒有違反「上訴不利益變更」三大法律爭點進行辯論。

律師尤伯祥說,本案一審時,雖然被害人家屬請求將吳敏誠判死,但檢方僅求處無期徒刑,地院依求刑判處無期徒刑後,檢方竟再提上訴;檢方上訴理由完全抄判決書,僅短短寫了五十六個字,就要求二審改判死刑,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尤伯祥表示,九十八年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依該規定除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處以死刑;吳敏誠殺人後,主動自首投案,並不斷向被害人家屬道歉表示懺悔,不是完全喪失人性的惡徒,不該判死。

最高檢檢察官江明蒼則表示,吳敏誠曾殺死女友被判刑,假釋後不知悔改,私製槍械,當街槍殺被害人,檢方「求其生而不可得」,只能將吳求處死刑,讓他與世永久隔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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