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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國營事業績效獎金 上限2.4月

發表于: 2013/04/26


 
行政院長江宜樺昨天拍板國營事業績效獎金發放標準方案,確定「打破齊頭式平等」、「有賺才發」、「天花板上限二點四個月」三大原則,若國營事業當年度總盈餘超過法定盈餘,員工最高可領二點四個月的績效獎金,再加上固定二個月的考核獎金,年終最多可領四點四個月的獎金。
 
這項方案並回溯至核發一○一年度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時適用。
 
去年景氣欠佳,部分國營事業虧損仍領高額年終獎金惹議,立法院朝野協商對其發放標準也一變再變。今年一月立法院決議,一○一年度起國營事業績效獎金上限一點二個月,加上考核獎金,年終最高可領三點二個月;隨後因國營事業員工抗議、馬總統也不贊成齊頭式平等,在朝野同意下,立法院又翻案決議,中油、台電、台糖、台水一○○年度績效獎金上限一點二個月,至於一○一年度起國營事業績效獎金,要求行政院三個月內將核算辦法送立法院。
 
行政院昨天公布國營事業績效獎金計算方案,並以「總盈餘有無超過法定盈餘」做為檢視國營事業有無績效的標準,並以一點二個月為平均高限基準,若未達法定盈餘,績效獎金將打折發放,最高上限二點二個月。
 
針對總盈餘超過法定盈餘的國營事業,其績效獎金以一點二個月為基準,再加發三級距的獎金(以○點四為級距):○至○點四、○點四至○點八、○點八至一點二,亦即,員工可領的績效獎金為一點二至二點四個月。
 
政院官員舉例,若法定盈餘兩億元,但只賺一億元,績效獎金即依一點二個月基準打折;賺超過兩億元,績效獎金計算方式則是,一點二個月基準,加上以零點四個月為級距發放,最高為二點四個月。
 
至於政策影響因素,國營事業績效獎金如何核發也確定認列,不過方案要求,政策性因素及影響金額認列,必須遵循事先報准。亦即,事業於年度預算編製及宣布政策時,就須事先估計政策因素影響金額並報准才算數,且有利及不利因素都應提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