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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24 |
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科別及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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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告時間及方式:101年6月18日(星期一)起至101年7月2日(星期一)張貼本校公
布欄,並於本校、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等相關網站公告。
肆、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各項表件內容、格式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以
A4白色紙張列印),或至本校人事室索取(本校地址: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山農巷27號)。
伍、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初試報名時間:
1.一律採通訊報名,請依序備齊「柒、報名手續」之文件並以限時掛號郵寄,自即日起開始受理至101年7月2日(星期一)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郵寄地址: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山農巷27號
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業學校人事室(信封左下角請註明甄選科別)
聯絡電話049-2802619轉109或110
3.如經本校初步審查資格不符或報名表件不完備者,本校將連同初試報名費一併退件,但經審查合格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本校並於7月5日(星期四)17:00前於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公告參加初試人員名單,請自行上網查閱。
二、複試報名時間:採親自報名,請通過初試人員持證件正本(驗後發還)親自於101年7
月12日(星期四)自14:30至16:30止,至本校人事室報名及審查證件,並繳交複試報
名費500元。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有特殊應考需求者,應填寫「應考人服務申請表」,於初試報名一併郵寄,俾憑辦理,但實際服務方式依個別情形提供當服務措施。
陸、報名資格:(請報名人自行檢核以下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各款規定不得任用情事(如後附則所示)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持有中等學校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 持建築科教師證書者可報考土木科。
三、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加註科目報考者,應先辦妥加科登記並取得該報考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始准予報考。
四、 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8月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五、 參加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得檢附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101年8月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考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柒、報名手續:寄送報名表件時,請依序繳交下列表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簽名,
以便本校留存):
一、報名表及准考證正本各一份。(請事先填妥)
二、最近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影印本及譯本、護照影印本、境管局出入境紀錄等影本)
五、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影本。(或報考科別實習教師證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影本)
六、身心障礙手冊、原住民族證明文件等影本。
七、經歷證件影本。
八、切結書正本:切結無報考消極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
九、報名費:初試新台幣600元 。(請購買郵政匯票,本校抬頭「國立仁愛高級農業職
業學校」)
十、回郵信封2個。(請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1個貼妥掛號郵票以便寄發准考證,另1個貼妥5元郵票,以寄發成績單)
十一、男性報考人請檢附退伍證明或免役證明文件影本。(尚未服役者免附)
捌、複試報名繳驗證件:(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一經查證屬實,取消錄取資格)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正本。(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正本。(或報考科別實習教師證書、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
四、身心障礙手冊、原住民族證明文件及退伍令。(無則免繳)
玖、甄試時間及地點:
一、初試:101年7月12日(星期四)09:30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並請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之身分證件,當日10:00-11:40筆試,初試成績於13:30前在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公告,初試錄取才能參加複試,請自行上網查詢、或來電049-2802619轉109或110查詢,不另通知。
二、複試:101年7月13日(星期五)08:50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之身分證件),當日09:00起複試。複試成績於21:00前在本校公布欄及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公告。
拾、甄選方式、配分比例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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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甄試完成後,以初試、複試之比率併計總成績,並依總成績高低順序提請本校教評會審查正取及備取人員並陳請校長核定,總成績相同時,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錄取,如無是類人員,土木科及園藝科錄取優先順序為:1.實作2.筆試3.試教4.口試;觀光事業科錄取優先順序為:1.筆試2.試教3.實作4.口試。惟土木科、園藝科總成績未達60分,觀光事業科總成績未達70分者,均不予錄取。
拾貳、各階段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當事人對於應試成績如有疑義,得予複查,初試成績於101年7月12日(星期四)13:30前公告,複查於當日自13:30至14:30止;複試成績於101年7月13日(星期五)21:00時前公告,複查於101年7月16日(星期一)自09:00至12:00止;複查時持准考證、複查成績申請書及複查費100元,親自或委託(附委託書)至本校教務處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拾叄、如因颱風、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必須變更甄試日程,公告本校網站,請
逕行查閱不另行通知。
拾肆、經甄試錄取之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辭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拾伍、申訴專線及信箱: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函本校人事室或撥申訴專線電話:049-2802619轉109。
拾陸、錄取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報到,如為現職人員應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逾期未報到,或經體檢載明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惡性傳染病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拾柒、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經本校教評會決議得修正之,並公告於本校公布欄及網站。
◎ 附則: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待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