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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5/10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校教評會決議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科別及缺額:




部別




科別專長




職缺




正取




備取




進入複試



人員




備註




高中部




國文科




專任




1




7




8




錄取之教師有接受學校安排,擔任行政工作、導師及支援本校其他學部教學之義務。




  三、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公告時間:101年5月9 日(星期三)至101年5月15日(星期二)。



(二)公告地點及方式:



      本校網站(http://163.26.206.131/web/)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四、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已滿10年者)。



(二)持有各該教育階段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年8月1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者。



   (三)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已送複檢之證明文件(或實習學校實習證明)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實習科別為限。



(四)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五)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教育階段各該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各該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六)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七)上述(三)至(六)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或「各該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須於複試現場證件審查報名時(5月24日)檢附已修畢學分之證明及由師資培育中心核發任教科別證明之有效文件。   



   (八)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



         明影本及中譯本各乙份、修業期限一覽表(註明各學期、學季期間)及修業期間之入出境日期紀錄,否則不予受理報名。



   五、索取簡章時間、地點:



自101年5月9 日(星期三)起至101年5月15日(星期二)止自本校網站下載(http://163.26.206.131/web/)。



查詢電話:報名相關事宜:06-5052916#6611、6612



應試科目、範圍疑義:06-5052916#6111



六、報名: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報名



  (一)初試:一律採網路報名



      1、報名期間:自101年5月9日(星期三)上午10時起至101年5月15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至本校網站(http://163.26.206.131/web/)登錄報名,並列印繳費單,依系統之繳費說明完成繳費,逾期不予受理。不辦理現場資格審查;有意報名者請審慎考量,並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應試資格,如經繳費後恕不受理退費。



      2、初試報名費:新臺幣$ 600元整(手續費自理)。請依系統之繳費說明至中華郵政臨櫃劃撥或中華郵政網路ATM線上即時繳款。繳費期限至101年5月15日(星期二)止,逾期不予受理。



      3、網路列印准考證開放時間:自101517日(星期四)上午10時起至101518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二)複試親自或委託報名



        1、時間:101年5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



        2、地點:本校人事室。



        3、報名費:新臺幣500元整,親自至現場報名繳費(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4、複試報名應繳附下列各項表件(正本備驗,另請以A4規格影印各乙份,由本校留存):



        (1)報名表1份(完成網路報名繳費後辦理複試資格、證件審查時          自報名系統下載列印並黏貼最近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



        (2)准考證1份(完成網路報名並繳費後自報名系統下載列印)。



      (3)國民身分證。
        (4)切結書、委託書。



        (5)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證書應附中文翻譯本、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及報考資格條件所規定之文件)。



          (6)合格教師證書,實習教師持實習教師證及師資培育機構開立之該科任



             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若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請一併提



             出。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男性報考人役畢者請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尚



             未服役者免附。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須至報名當日尚在有效期限內)。92年8月1日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4條及第37條第4款所認定離開教職之教師,應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若有參加複試人員因未參加複試報名或因未符資格致取消複試資格時,則就該科初試成績高低依序遞補(於5月24日(星期四)下午1時以後公告於本校網站並另以電話通知遞補人員,遞補人員應於5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檢具相關證件正本親自到校參加複試報名並書面審查資格,超過時間未報名則取消參加複試資格,該複試名額從缺)。



七、甄試日期、地點:



   (一)初試:



      1、101年5月20日(星期日)下午3時至5時,於本校舉行筆試。初試試場座次表於5月18日前在本校網站公布。



      2、進入複試名單於101年5月22日(星期二)下午8時前公告在本校正門口公告欄及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二)複試:101年5月27日(星期日)上午9時舉行。試場時間表、地點於101年5月25日(星期五)公告在本校網站。



 八、甄選方式、分數比率及甄試範圍:分初試、複試二階段進行




甄選



科別




甄選方式、項目




配分



比例




內容(考試範圍)




備註




國文




初試




筆試




30%




高中國文專業知能




 




複試




試教




40%




三民版第五、六冊




試教20分鐘,依學科專業、教學技巧、表達能力、板書、儀態等項目評定成績。試教內容於試教當天上場前30分鐘抽籤決定之,試教教具請考生自行準備。




口試




30%




 




以10分鐘為原則,依教育理念、專業熱忱、實務經驗、服務態度及應對能力等項目評定成績。




   (一)筆試、口試及試教成績,以原始成績計算,依該科別成績配分比例取至小數點後 2 位數(第3 位數係採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2 位數),合計應考人成績,滿分為 100分。



   (二)依據總成績分科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排序(須於報名時繳交證件者始予採計),其餘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為(1)試教(2)口試(3)筆試,若無前三項優先順序者,則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三)試教、口試任一項成績平均未達80分者(不含四捨五入)不予錄取。



 九、成績公告:



   (一)初試成績訂於101年5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上網查看,不另行通知。



   (二)複試之甄選總成績訂於101年5月28日(星期一)上午10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告,請自行上網查看成績。



十、成績複查:



   (一)申請時間:



      1、初試:101年5月22日(星期二)下午2時至5時。



      2、複試:101年5月28 日(星期一)下午2時至5時。



   (二)方式:憑准考證親自或持委託書以書面並繳交複查費新台幣壹佰元向本校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並以一次為限(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告知複查結果(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三)申請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委員、試教委員或實作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四)對於本次教師甄選考試項目有疑義者請撥查詢電話:06-5052916#6111



          (教務處)其他疑義請撥申訴專線電話:06-5052916#6611(人事室)洽詢。



十一、甄選完竣後,本校將依甄選會評定之成績結果,按總成績高低審查通過後依



      甄選科別及缺額人數決定正取及備取人員,並報請校長核定聘任。



十二、擬予聘任及候用人員名單預定於民國101年5月28日(星期一)下午8時前在本校公告欄及網站公告。



十三、正取人員應於101年5月31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持相關證明文件並繳交最近 1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X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到校辦理應聘手續。如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註銷其錄取資格。錄取人員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條、第 33條不得擔任教育人員之情事者,應予以解聘。逾期未報到且無不可抗力之原因,或現職人員未繳驗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四、正取人員如逾期未到校辦理應聘手續或有本簡章第三條第六款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十五、經甄試錄取之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撤銷其錄取資格,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六、本校教評會委員、甄選委員、參與各項甄選工作人員及報名本次甄選之考生,如有關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之人員或與應試者曾有師生、同學、實習教師之指導教師、學位論文之指導教授等關係之人員,應主動以書面告知本校,如有未告知且未迴避者,進而導致法律之責任時,應自行負責。



十七、本簡章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經本校教評會議決得修正之,並公告本校公告欄及本校網站(網址:http://163.26.206.131/web/)



附則:



    1、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之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 費教師,若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公費分發,並於當年度8月底前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取得證明後始予聘任。



       2、服法定役男或替代役男參加教師甄選,經錄取分發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學校辦      理報到者,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3、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4、實習教師在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前,尚無具備加註他科登記資格條件及參加他科教師甄選之資格。



 



 



 



甄選教師日程表




項目




日期




時間




地點




備註




公告甄選簡章及簡章下載




5月9 日(星期三)至



5月15日(星期二)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本校網站、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初試報名(網路報名)




5月9 日(星期三)至



5月15日(星期二)




 




本校網站




 




公告初試試場位置、座次表




5月18日(星期五)




 




本校網站




 




初試




5月20日(星期日)




下午3時至5時考試




 




 




公告初試成績




5月22日(星期二)




上午10時前




本校網站




 




初試成績複查




5月22日(星期二)




下午2時至5時




本校教務處




 




公告進入複試人員名單




5月22日(星期二)




下午8時前




本校正門口公告欄及本校網站




 




複試報名




5月24日(星期四)




上午9時至12時




本校人事室




 




公告複試試場位置、時間




5月25日(星期五)




 




本校網站




 




複試




5月27日(星期日)




上午9時複試




本校各科試場




 




公告甄選總成績




5月28日(星期一)




上午10時前




本校網站




 




複試成績複查




5月28日(星期一)




下午2時至5時




本校教務處




 




公告正式錄取名單




5月28日(星期一)




下午8時前




本校正門口公告欄及本校網站,並個別通知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