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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基隆女子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21 |
國立基隆女子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師法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四)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五)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議決辦理
二、甄選教師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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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
(一)日期:101年6月21日(星期四)至101年6月26日(星期二)
(二)地點及方式:
1、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klgsh.kl.edu.tw)
2、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
3、教育部全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四、索取報考簡章:請至本校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klgsh.kl.edu.tw)
五、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101年6月21日(星期四)起至101年6月26日(星期二)止。
報名表件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寄達」本校(以本校文書組日期戳章為憑)。
(二)報名方式:通訊報名
(三)報名費繳費方式:
1、初試:新台幣300元。
請以匯款方式匯入本校專戶,並於匯款單備註欄加註「教師甄選報名費」(請注意:
本帳戶無法接受ATM轉帳),並請自行影印繳款證明妥為保管(正本黏貼於黏貼表)。
銀行:臺灣銀行(004)基隆分行
戶名:中等學校基金-基隆女中401專戶
帳號:012036052224
2、複試:新台幣300元,複試時現場繳交。
3、如係報名截止日後寄達、應考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全經電話通知補件未補者,恕不退件,報名費本校另辦理退費。
4、准考證請應考人於筆試當日(101年7月4日上午8時至8時50分)請至本校人事室領取。
(三)證件審查合格公告:101年6月26日(星期二)下午8時前。
六、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 年者(至通訊證件審查截止日止),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註:94年11月16日起停止辦理舊制教師登記)。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101 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應附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通知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已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另一類科別者(刻正申辦複檢中)。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正在申辦複檢中之科別為限。
(五)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相關可資證明文件,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六)報名參加「公民與社會科」教師甄選者:
持有「公民」或「現代社會」或「三民主義」等相關學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檢附師資培育之大學出具進修「高級中學公民與社會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進修證明。
(七)報名體育代理教師排球專長者,須具排球協會C級以上教練證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排球初級以上教練證尤佳。
七、通訊證件審查相關規定:
(一)請依「通訊審查證件排序表」(附表1),將下列證件以A4紙張(列)影印依序裝訂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裝入信封中並將「通訊審查寄件信封封面」(附表2)貼於信封上,以掛號方式寄至本校人事室審查。
1、報名表(附表3)(請貼妥最近6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2、身分證影本及報名費匯款收據正本黏貼表(附表4)(請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報名費匯款收據正本,報考人請自留繳款證明影本)。
3、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影本或初檢合格證書影本。
(1)限以教師證書登記類科報名,若要以第二專長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報名者,應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相關可資證明文件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2)已送複檢教師資格者,請檢附已送複檢之證明文件及實習教師證書及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
(3)已參加教師檢定考試及格者,請檢附及格證明文件(如:及格成績單通知單)、實習教師證書或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
4、學經歷證件影本:
包含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在職者最近1年之聘書、在職證明書(私立學校可免附)或考核通知書等文件,曾服軍公教職,中途離職者,應附離職証明書。
※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請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及認定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
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
成績證明及國外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
5、其他相關證件:
(1)報考切結書(附表5)。
(2)退伍令影本(女性免附,免役者請附證明文件)
(3)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有效期限須至101年8月以後,無則免附),原住民族身分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92年8月1日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4條及第37條第4款所認定脫離教學工作之教師,應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4)貼妥限時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1個(寄發成績單用)。
(5)准考證(附表6)
(6)其他。
(二)繳交資料及填寫內容,如有偽造或不實者,自負法律責任。錄取教師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三)錄取後無法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亦予以解聘。
(四)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資料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佐證。
八、甄試方式及成績配分比:
(一)甄試方式:初試、複試
(二)成績配分比(均四捨五入取到小數點第一位)
1、初試:筆試成績佔20%
2、複試:
(1)試教或實作成績佔40%
(2)面試成績佔40%
(三)報名人數未達5人時,不舉行筆試。
1、試教或實作成績佔50%
2、面試成績佔50%
九、甄試時間、科目、範圍及成績複查:
(一)初試:筆試
1、時間:101年7月4日(星期三)上午9時準時筆試,考試時間80分。
初試結果各類科缺額擇優錄取5倍人數(如該科報考人數未超過初試預定錄取名額,則全數參加複試;如初試因成績相同致超出初試錄取名額,得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2、科目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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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筆試時除必要文具外,不可攜帶其他書籍文件。
4、筆試時間以搖鈴為準,前10分鐘為預備鈴,請準時入場。
5、初試結果於101年7月5日(星期四)下午2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告,不另行書面或電話通知,請自行查看榜單。
6、初試複查成績:
(1)複查成績時間:101年7月5日(星期四)下午3時至5時。
(2)請親自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附表7)。
(3)如複查成績結果達錄取標準,得增額錄取參加複試,將於7月5日(星期四)下午8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二)複試:1.試教或實作2.口試
1、時間:
(1)101年7月6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到本校人事室抽籤決定試教及口試順
序並繳交複試報名費。
(2)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逾試教時間仍未到者取消參加資格。
(3)9時試教準備開始(準備時間15分鐘);9時15分試教開始(試教時間15分鐘):9時30分口試開始(口試時間15分鐘)。
2、試教或實作範圍、面試評定原則:
(1)試教或實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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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面試評定原則:
依教育理念、表達能力、儀容舉止、服務抱負及學校認同等項評定,時間以15分鐘為限,得攜帶個人資料文件等供委員參考。
3、甄選結果於101年7月6日(星期五)下午10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4、成績複查:101年7月9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10時。請親自申請,逾時不予受理,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5、榜單公告:101年7月9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告正式錄取結果。
十、甄選地點:國立基隆女子高級中學(基隆市東信路324號)。
十一、甄選完成後,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按總成績高低順序,由校長依本次教師甄選缺額聘任,每科並依序列備取人員若干名。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再相同者,以口試較高者為優先。
未達錄取標準者從缺。
甄試總成績同分時,具身心障礙身分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優先錄用。
十二、錄取人員請於101年7月11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期視同棄權。
十三、成績通知方式:放榜日次日起2日內,以所附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通知。
十四、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
每階段需繳交複查費用新臺幣壹佰元整,親自於各階段複查期限內親至本校甄選委員會試務組辦理複查,每一參加甄選人員每階段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成績之複查僅限於複查成績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題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教師甄選相關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十五、經甄試錄取人員,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等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之日起自動辭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六、如因颱風、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必須變更甄試日程,均於本校網站公告,請逕行查閱不另通知。
十七、申訴專線及信箱:
本校申訴電話:02-24278274#500、501,申訴信箱:hr501@klgsh.kl.edu.tw
十八、錄取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報到,如為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未報到並不予聘任。
十九、錄取人員如逾期未報到或有第十八點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
二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經本校教評會議決得修正之,並公告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附則】
一、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7月31日前向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二、為兼顧應試者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教師甄選之需要,對當年度實習教師,應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及當年7月底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同意報名。
三、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無法報到者,應保留錄取資格。
四、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五、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如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註銷錄取資格。
六、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八、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