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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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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基隆女子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6/21



 



國立基隆女子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師法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四)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五)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議決辦理



二、甄選教師名額:




科   別




職稱




名額




備註




生物




專任



教師




1




 




地理




1




 




數學




代理教師




2




第1名懸缺;第2名育嬰留職停薪缺。




英文




代理教師




2




第1名懸缺;第2名進修留職停薪缺。




地球科學




代理教師




1




 




化學




代理教師




1




 




家政




代理教師




1




夜間授課




 



體育




 



代理教師




 



2




一般體育1名、排球專長1名(須具排球協會C級以上教練證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排球初級以上教練證尤佳)




三、公告:



(一)日期:101年6月21日(星期四)至101年6月26日(星期二)



(二)地點及方式:



1、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klgsh.kl.edu.tw



2、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



3、教育部全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四、索取報考簡章:請至本校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klgsh.kl.edu.tw)



五、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101年6月21日(星期四)起至101年6月26日(星期二)止。



報名表件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寄達」本校(以本校文書組日期戳章為憑)。



(二)報名方式:通訊報名



(三)報名費繳費方式:



1、初試:新台幣300元。



請以匯款方式匯入本校專戶,並於匯款單備註欄加註「教師甄選報名費」(請注意:



本帳戶無法接受ATM轉帳),並請自行影印繳款證明妥為保管(正本黏貼於黏貼表)。



 



銀行:臺灣銀行(004)基隆分行



戶名:中等學校基金-基隆女中401專戶



帳號:012036052224



 



2、複試:新台幣300元,複試時現場繳交。



3、如係報名截止日後寄達、應考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全經電話通知補件未補者,恕不退件,報名費本校另辦理退費。



4、准考證請應考人於筆試當日(101年7月4日上午8時至8時50分)請至本校人事室領取。



(三)證件審查合格公告:101年6月26日(星期二)下午8時前。



六、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 年者(至通訊證件審查截止日止),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註:94年11月16日起停止辦理舊制教師登記)。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101 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應附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通知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已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另一類科別者(刻正申辦複檢中)。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正在申辦複檢中之科別為限。



(五)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相關可資證明文件,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六)報名參加「公民與社會科」教師甄選者:



持有「公民」或「現代社會」或「三民主義」等相關學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檢附師資培育之大學出具進修「高級中學公民與社會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進修證明。



(七)報名體育代理教師排球專長者,須具排球協會C級以上教練證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排球初級以上教練證尤佳。



七、通訊證件審查相關規定:



(一)請依「通訊審查證件排序表」(附表1),將下列證件以A4紙張(列)影印依序裝訂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裝入信封中並將「通訊審查寄件信封封面」(附表2)貼於信封上,以掛號方式寄至本校人事室審查。



1、報名表(附表3)(請貼妥最近6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2、身分證影本及報名費匯款收據正本黏貼表(附表4)(請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報名費匯款收據正本,報考人請自留繳款證明影本)。



3、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影本或初檢合格證書影本。



(1)限以教師證書登記類科報名,若要以第二專長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報名者,應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相關可資證明文件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2)已送複檢教師資格者,請檢附已送複檢之證明文件及實習教師證書及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



(3)已參加教師檢定考試及格者,請檢附及格證明文件(如:及格成績單通知單)、實習教師證書或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



4、學經歷證件影本:



包含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在職者最近1年之聘書、在職證明書(私立學校可免附)或考核通知書等文件,曾服軍公教職,中途離職者,應附離職証明書。



※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請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及認定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



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



成績證明及國外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



5、其他相關證件:



(1)報考切結書(附表5)。



(2)退伍令影本(女性免附,免役者請附證明文件)



(3)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有效期限須至101年8月以後,無則免附),原住民族身分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92年8月1日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4條及第37條第4款所認定脫離教學工作之教師,應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4)貼妥限時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1個(寄發成績單用)。



(5)准考證(附表6)



(6)其他。



(二)繳交資料及填寫內容,如有偽造或不實者,自負法律責任。錄取教師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三)錄取後無法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亦予以解聘。



(四)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資料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佐證。 



八、甄試方式及成績配分比:



(一)甄試方式:初試、複試



(二)成績配分比(均四捨五入取到小數點第一位)



      1、初試:筆試成績佔20%



      2、複試:



      (1)試教或實作成績佔40%



      (2)面試成績佔40%



(三)報名人數未達5人時,不舉行筆試。



1、試教或實作成績佔50%



2、面試成績佔50%



九、甄試時間、科目、範圍及成績複查:



(一)初試:筆試



1、時間:101年7月4日(星期三)上午9時準時筆試,考試時間80分。



初試結果各類科缺額擇優錄取5倍人數(如該科報考人數未超過初試預定錄取名額,則全數參加複試;如初試因成績相同致超出初試錄取名額,得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2、科目及範圍:




科別




筆試範圍




生物




高中三年級範圍




地理




地理專業




數學




高中範圍




英文




高中英文範圍




地球科學




基礎地球科學上(龍騰版)



基礎地球科學下(全華版)




化學




高中化學課程相關內容




家政




家政科相關專業知識




體育




體育科領域相關專業科目




      3、筆試時除必要文具外,不可攜帶其他書籍文件。



      4、筆試時間以搖鈴為準,前10分鐘為預備鈴,請準時入場。



      5、初試結果於101年7月5日(星期四)下午2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告,不另行書面或電話通知,請自行查看榜單。



6、初試複查成績:



(1)複查成績時間:101年7月5日(星期四)下午3時至5時。



(2)請親自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附表7)。



(3)如複查成績結果達錄取標準,得增額錄取參加複試,將於7月5日(星期四)下午8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二)複試:1.試教或實作2.口試



1、時間:



(1)101年7月6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到本校人事室抽籤決定試教及口試順



序並繳交複試報名費。



(2)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抽;逾試教時間仍未到者取消參加資格。



(3)9時試教準備開始(準備時間15分鐘);9時15分試教開始(試教時間15分鐘):9時30分口試開始(口試時間15分鐘)。



2、試教或實作範圍、面試評定原則:



(1)試教或實作範圍




科       別




試教或實作範圍




生物




高中生物(龍騰版)




地理




高一地理(龍騰版)




數學




高一數學(南一版)



高二數學(龍騰版)




英文




高中英文第1.2.3冊(龍騰版)




地球科學




基礎地球科學上(龍騰版)



基礎地球科學下(全華版)




化學




基礎化學一(全華版)



基礎化學二(康熹版)




家政




烹飪實務




體育




高中體育(華興或泰宇或謳馨)1-6冊




(2)面試評定原則:



依教育理念、表達能力、儀容舉止、服務抱負及學校認同等項評定,時間以15分鐘為限,得攜帶個人資料文件等供委員參考。



3、甄選結果於101年7月6日(星期五)下午10時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4、成績複查101年7月9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10時。請親自申請,逾時不予受理,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



5、榜單公告:101年7月9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在本校網站公告正式錄取結果。



十、甄選地點:國立基隆女子高級中學(基隆市東信路324號)。



十一、甄選完成後,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按總成績高低順序,由校長依本次教師甄選缺額聘任,每科並依序列備取人員若干名。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再相同者,以口試較高者為優先。



未達錄取標準者從缺。



甄試總成績同分時,具身心障礙身分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優先錄用。



十二、錄取人員請於101年7月11日(星期三)中午12時前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期視同棄權。



十三、成績通知方式:放榜日次日起2日內,以所附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通知。



十四、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



每階段需繳交複查費用新臺幣壹佰元整,親自於各階段複查期限內親至本校甄選委員會試務組辦理複查,每一參加甄選人員每階段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成績之複查僅限於複查成績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題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教師甄選相關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十五、經甄試錄取人員,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等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之日起自動辭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六、如因颱風、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必須變更甄試日程,均於本校網站公告,請逕行查閱不另通知。



十七、申訴專線及信箱:



本校申訴電話:02-24278274#500、501,申訴信箱:hr501@klgsh.kl.edu.tw



十八、錄取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報到,如為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未報到並不予聘任。



十九、錄取人員如逾期未報到或有第十八點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



二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經本校教評會議決得修正之,並公告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附則】



一、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校)分發,並於當年7月31日前向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二、為兼顧應試者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教師甄選之需要,對當年度實習教師,應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及當年7月底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同意報名。



三、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無法報到者,應保留錄取資格。



四、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五、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如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註銷錄取資格。



六、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八、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