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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楊梅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07 |
國立楊梅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校教評會決議暨有關規定。
二、甄選科別及名額:
(一)正式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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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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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時間:101年6月7日至101年6月19日止。
(二)地點及方式:
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 (http://www.tpde.edu.tw)。
2.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3.本校川堂公告欄及網站(http://www.ymhs.tyc.edu.tw/)
四、簡章及報名表:請逕至本校網站下載列印,報名表及切結書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原有格式及內容,並請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
五、報名時間、地點﹕
(一) 時間:101年6月18日(星期一)至19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止。
(二)地點﹕本校蘊慧樓2樓語文中心。
本校地址:桃園縣楊梅市高獅路5號,電話03-4789618轉121、122。
傳真電話:03-4755774。
六、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如後附則所示),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年8月1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
(二)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加註科別報名者,應先辦理加科登記,並已取得該科教師證書者始准予報考,無加註該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恕不受理報名。
(三)持有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生活科技科及工藝科合格教師證書者皆可報名生活科技科。
(四)有「公民」、「現代社會」、「三民主義」等相關學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及師資培育之大學出具進修高級中學公民與社會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進修證明者,准予報名公民與社會科。
(五)報名藝術生活科教師甄選者如其教師證書係符合95學年度實施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之六類,其教師證書需為藝術生活-基礎課程加上其餘5科中(環境藝術、應用藝術、音像藝術、表演藝術、應用藝術)任一科教師證書始可報名;若其教師證書係符合99學年度實施三類(音樂應用藝術、視覺應用藝術、表演藝術)藝術生活科者則持其中一類合格教師證皆可報名。
(六)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七)參加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考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八)身心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檢具身心障礙手冊,申請應考服務。本校以不影響考試公平性為原則,提供該服務措施,必要時得請申請人繳交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等),提本校教評會審議。
上述(六)、(七)「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或「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須於報名審查證件時,檢附已修畢學分證明及由師資培育中心核發任教科別證明之有效文件。
七、報名手續﹕
(一)採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委託報名者應填妥委託書)。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學經歷證件如須補件者,應於所定期限內繳驗,逾期不受理補件。(報名時繳驗正本,驗畢發還,另請自備A4大小之影本各1份,由本校留存,如有偽造或不實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2、最近三個月內之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2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3、報名表(請至本校網站下載填妥)。
4、應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實習教師證書、檢定考試及格成績單、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證件)。
5、經歷證件。
6、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並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報名時須繳驗①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文譯本;②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中文譯本;③修業期間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境記錄暨護照影本。
7、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附)、退伍令或免役證件(無則免附)、切結書、委託書【委託報名者,並請攜帶委託人(報考人)之印章】。
8、貼足5元郵票之回郵信封1個,請事先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並於左下角註明甄選科別(寄成績通知用)。
9、報名費:初試新臺幣捌佰元整,於報名時繳交;複試新臺幣叁佰元整,於複試報到時繳交。
八、甄選時間、地點:
(一)時間:
1、初試:101年6月21日(星期四)下午13:20-13:50報到,13:55進入試場,14:00至15:40筆試。
2、複試:101年6月26日(星期二) 上午08:00-08:30報到、抽序號(如該科應考人全數到齊,得提前抽序號)。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者,取消其複試資格。08:40第1號抽題準備試教,09:00開始試教、口試。
(二)地點:初、複試報到地點均為本校蘊慧樓2樓會議室,應試地點、試場配置及座次表於考試當日另行公告。
(三) 教師甄選當日,如遇天然災害經權責機關宣佈桃園縣地區停止辦公或不可抗拒之因素,以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公告於本校網站;若網站不通,請留意各大眾傳播媒體或來電本校(03-4789618#121、122)查詢,不另行通知。
九、甄選方式、配分比例、範圍及總成績計算方式:
(一)甄選方式:採初試、複試2階段舉行。
1、初試:正式教師含積分審查及筆試(該科專業知能);代理教師初試為筆試。錄取初試總成績較高之前6名參加複試。若成績相同或經複查成績後,達到參加複試成績標準者,則增額複試。
2、複試:試教、口試;資訊科複試為試教、實作、口試。
(二)初試範圍、複試版本及配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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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審查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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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總成績計算方式:總成績計算以上開配分比例加總為總成績,總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錄取。再則依1.試教2.初試(筆試)3.實作(無實作項目者略過)4.口試成績順序擇優錄取。
十、甄選完成後,依成績高低排序造冊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及決定錄取標準,審查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聘任之,另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若應試者之總成績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從缺錄取。
十一、成績公告﹕
(一)初試成績及初試錄取名單預定於101年6月22日(星期五)中午12點前公告於本校公布欄及網站,請自行查閱不另行通知。
(二)複試成績預定於101年6月27日(星期三)中午12點前公告於本校公布欄及網站,請自行查閱不另行通知。
十二、成績複查:
(一)初試應於101年6月22日(星期五)下午17點前,複試應於101年6月27日(星期三)下午17點前,持成績複查申請書(請於本校網站下載)、准考證親自或委託他人(應出具委託書)至本校教務處(分機221)申請複查成績。複查費用100元,初、複試各以1次為限。若因複查而導致原公布之初試錄取名單或複試人員成績變更,則以修正後之結果為準。申請複查成績逾期不予受理。
(二)複查時僅限於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閱卷、閱覽、複製、提供申論式試題或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出題、閱卷等相關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十三、錄取名單公告:
錄取名單俟複試成績複查無訛後,預定於101年6月28日(星期四)中午12點時前公告於本校公布欄及網站,並以書面通知正取人員。
十四、正取人員應於101年7月3日(星期二)下午15時前報到、應聘,如為現職人員應同時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含私立學校)離職同意書或證明書,否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並不予聘任。
十五、正取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第十四點不予聘任之情形者,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十六、為公正、公平辦理教師甄選,本校教評會委員或參與試務之其他委員與參加本次教師甄選者有配偶、4親等內之血親或3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師生、同學關係者及本校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均應迴避。
十七、本校辦理教師甄選,由校長擔任總召集人,甄選行政作業由人事室主辦,試務工作由教務處承辦,其他單位協辦。
十八、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及證明文件等,若發現偽造、變造等不實者,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經聘用則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如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十九、申訴電話﹕03-4789618轉121、122,申訴信箱:本校人事室(32668桃園縣楊梅市高獅路5號、e-mail:person@mail.ymhs.tyc.edu.tw)
二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外,得經本校教評會議決修正之,並公告本校川堂公告欄、網站。
◎附則:國立楊梅高級中學101學年度教師甄選參考法令節錄
壹、教師法部份節錄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份節錄:
第13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下列各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各所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