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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清水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5/24 |
國立清水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及有關法令規定。
貳、甄選專任教師之類科、名額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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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次正式教師甄選之考生,101 學年度內如需聘用代理、代課教師時,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得由本次甄選名冊(依甄選委員會之決議),依學校教學需求聘用。
参、甄選公告:
一、時間:101年5月24日起至101年5月31日止。
二、方式:
(一)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
(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師甄選網站
( http://www.tpde.edu.tw/client/pub/exam.htm )。
(三)本校校門口公告欄及本校網站
( http://www.cshs.tc.edu.tw )最新消息。
肆、 報名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ㄧ、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
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8月31日前能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
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
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四、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已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刻正申辦複檢中)。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報名類科之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正在申辦複檢中之科別為限。
五、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領域專長、任教學科加註科目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茲證明文件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辦理加科登記科別為限。
六、持有「公民」、「現代社會」、「三民主義」等相關學科合格教師證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及師資培育之大學出具進修高級中學公民與社會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進修證明者,准予報名公民與社會科。另持有「公民」、「現代社會」、「三民主義」、「社會科學導(概)論」等相關學科、領域專長實習教師證書者,准予報名公民與社會科(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各級學校延聘教師,應以審查合格或檢定之類科為準,上開人員於錄取分發後,學校應暫予聘任,俟取得「公民與社會」合格教師證書,學校予以正式聘任)。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
2.具教師法第14 條第1 項各款之一情形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之一情形或第33 條規定之情事。
伍、報名: 分初選及複選二階段報名。
一、初選:一律採網路報名。
(一)報名時間:101年5月24日10時起至101年5月31日12時止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cshs.tc.edu.tw)登錄報名,並完成匯款手續:
(二)繳費方式:請至各地金融機構或郵局填寫匯款單匯款【匯款人請務必填寫考生姓名、報名序號】,(以其他方式匯款,概不受理)。
1.匯款銀行:華南銀行清水分行。
2.匯款帳號:402360090322。
3.匯款戶名:中等學校基金-清水高中401專戶。
4.報 名 費:新臺幣600元整。
5.匯款截止日:101年5月31日15時30分止完成繳費。經報名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6.完成繳費後,請於101年6月4日起自行於本校網站列印甄選證。
(三)報名繳費並列印甄選證後,始完成線上報名手續,如無法列印甄選證時,請洽本校資媒組(電話04-26222116-721)。
(四)報名資格請應考人依據本簡章之「報名資格」規定自行檢核,初選報名不辦理書面審查,複選報名時,請應考人親自檢具相關證件正本(並附A4規格影印本)接受資格審查;未符應考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選資格,不得有異議。
(五)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得視其需要申請應考服務(請另填具申請表如附件2並於初選考試前寄至本校人事室收),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二、複選:一律親自報名並接受書面資格審查。(完成複選報名手續,始可參加
複選甄試)
(一)報名時間:101年6月16日上午8:00~10:00,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本校校史室(地址: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90號)。
(三)報名費:新臺幣500元整(現場繳費,經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複選報名應繳附下 各項表件:(正本備驗,另請以A4規格影印各乙份,由本校留存)
1. 報名表。(請自本校報名網頁列印並貼妥照片)
2. 甄選證。
3. 切結書。(附件1,請自行下載)
4. 國民身分證。
5. 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入學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送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6. 報考類科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或報名資格二至六所列之證明文件。
7. 回郵信封一個。
※報名人員如有偽造、變造報名證件者,除取消應考資格(已聘任者解除聘約)外,並依相關規定議處,其涉及刑責部份,另移送法辦。
陸、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應考人應憑甄選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有效期限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甄選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另文具請自備(含2B軟心鉛筆,應考注意事項請參閱附件5「國立清水高中辦理101學年度教師甄選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應考科別如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應試,核定通過之電子計算器品牌機型,請至考選部網站查詢。
http://wwwc.moex.gov.tw/public/Attachment/96169535971.pdf
二、方式:
(一)初選:
1.各科教師甄選筆試,均以高中教學專業素養及課程內容為命題範圍。
2.初選依成績選出各科缺額5倍之名額參加複選,初選及格成績最低錄取 者,如有分數同分時,得增額錄取參加複選。
3.未經初選錄取者,不得參加複選。
4.初選成績不列入複選成績計算。
(二)複選:試教及口試
1.各類科試教使用之版本、範圍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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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績計算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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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總成績相同者,以身心障礙、試教、口試之順序排列名次。
(三)各科教師甄選,如報名人數在5人以下時,該科不辦理初選筆試,逕行辦理複選。總成績相同者,以身心障礙、試教、口試之順序排名次。
柒、筆試如採測驗題題型者,試題及答案於101年6月7日,於本校公佈欄及網站一併公告,應考人對試題或公布之答案如有疑義,請於101年6月7日14時至16時止,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如附件3)並請敘明理由並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親至本校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1次為限,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捌、甄選時間地點:
一、初選:
(一)、請於101年6月6日(星期三)17時30分到校(試場位置、座次表
當日於本校門口處公告),並於是日18時起舉行筆試(不再辦理報到手續,請考生逕行於考試開始前10分鐘內進入試場,由監考人員在考試進行中點名核對,並填寫到、缺考情形紀錄表備查)。開始考試後,遲到15分鐘者,不得進場。
(二)、初選錄取名單公告,經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審定後,於101年6月8
日(星期五)17時前在本校大門口公告欄及網站(http://www.cshs.tc.edu.tw最新消息)公告(初選錄取名單,不個別通知,請考生人務必於該時間內主動上網查詢,以保障個人參加複選權益)。
二、複選:
(一)、101年6月16日(星期六)上午10時30分(複選詳細時間、地點另
行於複選當日公布)。開始考試後遲到15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場。
(二)、參加複選者應於當日上午8時至10時參加複選報名,俟資格審查通
過後,方得參與複選。另於10時30分至複選報名處報到抽考試順序。
玖、複選完成後,將甄選結果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錄取人員,由校長聘任之。另擇優備取若干名,於正取人員逾期未應聘或有不予聘任情形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另參與應試人員,均未達錄取標準(標準由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訂定之),經本校甄選委員會決議得予從缺。
拾、參加複選人員成績,預定於101年6月18日(星期一)15時前,在本校公告欄及本校網站(http://www.cshs.tc.edu.tw最新消息)公布,擬予聘任及備取人員名單,於101年6月19日(星期二)17時前,在本校公告欄及本校網站(http://www.cshs.tc.edu.tw最新消息),並個別通知。
拾壹、申請複查成績,初選應於101年6月11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親自攜帶甄選證及印章填妥申請書【格式如附件4】向本校人事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次為限;複選應於101年6月19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至12時,親自攜帶甄選證及印章填妥申請書【格式如附件4】逕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複查成績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委員、試教委員或實作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逾複查期限,不予受理。
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撥申訴電話:04-26222116轉121、122。
拾貳、經報名參加本校教師甄選者,本校於全部甄選程序完成後將主動寄發甄選成績單(包括筆試、口試、試教、電腦實作各項成績及總成績),報考人毋須申請。
拾参、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各項證明文件等,如於錄取後發現偽造不實或未具教師資格者,教師甄選委員會將註銷其資格,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拾肆、經錄取人員,請於101年6月25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10時前報到,無故不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拾伍、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甄選有關法令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辦理。
附則:
1.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之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若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公費分發,並於當年度8月底前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取得證明後始予聘任。
2.服法定役男或替代役男參加教師甄選,經錄取分發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學校辦理報到者,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3.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