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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關西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5/28 |
國立關西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相關規定。
貳、甄選科別及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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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成績酌列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缺額為限,如成績均未達標準,則予從缺。
※ 園藝科及畜產保健科可同時報名正式與代理,並依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參、公告時間及地點:於民國101年5月28日起至101年6月7日止張貼本校公布欄,並於本校、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等相關網站公告。
肆、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報名表及切結書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或至本校人事室索取(本校地址:新竹縣關西鎮東安里中山東路2號)。
伍、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初試報名時間:
1.採通訊報名,請依序備齊「柒、報名手續」之文件並以掛號郵寄,自即日起開始受理到101年6月7日(四)為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2.郵寄地址:30643新竹縣關西鎮東安里中山東路2號
國立關西高級中學人事室(信封左下角請註明甄選科別)
聯絡電話03-5872049轉207
3.如本校初步審查資格不符或報名表件不完備者,本校將連同初試報名費一併退件,但經審查合格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本校並於6/13(三)上午於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公告參加初試人員名單,請自行上網查閱。
(二)複試報名期間:
1.採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應附委託書):請通過初試人員持證件正本(驗後發還)親自或委託於101年6月21日(四)上午9:00-12:00、下午2:00-4:00及6月22日(五)上午9:00-12:00,至本校人事室審查證件,並繳交複試報名費400元。
2.地點:本校行政大樓二樓人事室辦理。(本校位於新竹縣關西鎮東安里中山東路2號,台三線旁,北二高關西交流道下往關西方向約5分鐘車程─下交流道後沿正義路直行,經天主堂、中華電信、關西鎮公所,在市場前左轉中山路〔即中山東路〕直行至台三線即達,詳洽人事室,聯絡電話03-5872049轉207)
3.未依指定時間到本校審查或經審查未符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異
議,經審查合格者,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如需協助請於報名前以電話03-5872049轉207聯繫,俾依教育部99年11月12日臺人(一)字第0990189126號函,於公平公正原則下提供適當服務措施。
陸、報名資格:(請報名人自行檢核以下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如後附則所示)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持有中等學校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惟持畜牧保健科教師證亦可報考畜產保健科。
二、 持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及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證皆可報名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
三、 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加註科目報考者,應先辦妥加科登記並取得該報考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始准予報考。
四、 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8月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五、 參加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得檢附檢定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101年8月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考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柒、報名手續:請於寄送報名表件時,依序繳交下列表件(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簽名,
以便本校留存):
一、報名表及應試證正本各一份(請事先填妥)
二、最近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及應試證)。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影本(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影印本及譯本、護照影印本、境管局出入境紀錄等影本)。
五、該類科合格教師證書影本(或報考科別實習教師證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等影本)。
六、身心障礙手冊、原住民族證明及各項加分、積分證明文件等影本。
七、經歷證件影本。
八、自傳一份。
九、切結書正本:切結無報考消極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
十、報名費:初試新台幣600元(請以郵政匯票方式寄送,本校抬頭「國立關西高級中學」,如匯票無法兌現,則連同報名表件一併退件,恕不受理報名),複試新台幣400元(複試報名時繳交)。
十一、回郵信封2個(請書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其中1個請貼妥掛號郵票以便寄發准考證之用,另1個則請貼妥5元郵票,以寄發成績單)。
十二、男性報考人請檢附退伍證明或免役證明文件影本(尚未服役者免附,但報名代理教師者需切結於聘任期間無兵役召集,始受理報名)
捌、甄試時間及地點:
(一)初試:101年6月19日(二)上午8:40前依本校指標至試場就座(攜帶應試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之身分證件),上午9:05-11:05筆試,初試錄取名單於當天晚上9:00前在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公告,初試錄取才能參加複試,請自行上網查詢、或來電03-5872049#207查詢,不另通知。
(二)複試:101年6月26日(二)上午8:40前至本校圖書館一樓報到(攜帶應試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之身分證件)參加考前說明會,上午9:00時起開始考試。錄取名單於當天晚上9:00前在本校公布欄及本校網頁最新消息公告,並個別通知正取人員。
玖、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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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範圍含教師專業素養,試教範圍含專業提問。
※試教準備20分鐘、上台試教20分鐘,自備之教科書、工具書可在準備室中使用,但不得攜入試教教室。
拾、甄試完成後,依總成績(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小數點2位)高低順序提請本校教評會審查正取及備取人員並陳請校長核定,總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合格教師,無上開人員時,其次再以試教、筆試及口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甄試成績經本校教評會認定未達錄取標準者,得不予錄取。
拾壹、各階段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當事人對於應試成績如有疑義,得予複查,初試為101年6月20日(三)上午8時至11時,複試為101年6月27日(星期三)上午8時至11時,持複查成績申請書及貼妥限時掛號之回郵信封,親自或委託(附委託書)至本校教務處辦理,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初試成績,如成績達進入複試成績者,以增額方式進入複試)
拾貳、申訴專線及信箱: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請函本校人事室或撥申訴專線電話:03-5872049轉207。
拾參、錄取人員應於指定時間報到,如為現職人員應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逾期未報到,或經體檢載明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惡性傳染病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拾肆、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經本校教評會決議得修正之,並公告於本校公布欄及網站。
◎ 附則: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待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