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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上
阿摩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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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國立陽明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6/02



 



一、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本校教評會決議及相關規定。



二、甄選科別及名額:



(一)正式教師




科別




名額




備    註




數學




1




1.錄取人員應配合行政需要,有擔任行政、導師之義務,體育科另須協助校隊訓練



2.錄取人員須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3.錄取人員須配合學校安排之升學相關活動, 如輔導課、補救教學…等活動。




化學




1




地球科學




1




體育




1




(二)代理教師




科別




名額




代理缺額種類及聘期




英文




1




代理育嬰留職停薪缺




生物




1




代理懸缺




歷史




1




代理懸缺




地理




1




代理育嬰留職停薪缺




※上開代理教師聘期均自101年8月1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聘期屆滿前,若代理原因消失,代理教師應無條件自動解職。




三、公告:101年6月1日起公告於以下網站



(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師甄選網頁(http://www.tpde.edu.tw/ap/select.aspx)



(二)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站(http://tsn.moe.edu.tw/)



(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就業大師網站(http://tecs.ntnu.edu.tw/ntnucareers/)



(四)本校網站-最新消息(本校網址http://www.pymhs.tyc.edu.tw/)。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請上本校網站(http://www.pymhs.tyc.edu.tw/)下載(報



名表由報名系統列印),並以A4白色紙張列印,原有格式及



內容不得任意變更。



五、報名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考),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一情形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之一情形或第33條規定之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師證



      書之非現職教師,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者。



(二)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及格成績單)、修畢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三)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實習科別為限。



(四)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學分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僅持有「國中理化」或國中領域各科合格教師證書且無(四)報名資格者,不符合本校教師甄選資格,請勿報名。



六、報名時間及方式:初試採「網路報名及郵寄證件審查」,複試採「複試當日現場報名審查」。



(一)初試



1.網路報名:(未完成網路報名者得不予受理)



(1)登錄報名資料:請於101年6月1日(星期五)13:00起至101年6月11日(星期一)20:00止,進入本校教師甄選網路報名系統(http://www2.pymhs.tyc.edu.tw/sign),依說明事項逐一登錄各項報名資料。



(2)列印報名表:報名資料登錄完畢,請列印報名表、貼妥近期相片,並親自簽名。



(3)繳費:完成網路報名後,請於101年6月11日(星期一)前擇以下一種方式



繳交初試報名費800元:



【行名: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帳號:026036071087】



【戶名:中等學校基金-陽明高中401專戶】



1若至臺灣銀行各分行使用「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格式如下)臨櫃繳



納,無須支付手續費。





 



 



 



 



 



 





2若至各金融機構或郵局臨櫃匯款,手續費須自行負擔(不接受ATM及網路銀



行)。



※報考人經資格審查不符者,報名費扣除手續費後退還。



 (4)郵寄:請檢附報名相關表件及繳款收據,於101年6月11日(星期一)前(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至本校人事室審查(地址:330桃園市德壽街8號)。



(5)上網查看審查結果:請於101年6月14日(星期四)起自行上網查看審查結果。准考證將於初試當日報到時發給。



2.郵寄證件審查:(證件不齊者得不予受理)



(1)採掛號郵寄相關表件方式辦理。



(2)請依序繳附下列表件(如有虛偽不實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1檢核表(請貼妥繳款收據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2准考證(請填妥科別、姓名等資料並黏貼與報名表相同之相片)。



3報名表(由報名系統列印)(請貼妥相片並務必簽名)。



4教師甄選個人資料表。



      5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限以教師證書登記科別報名),或其他資格證件影本(實



習教師證書、檢定考試及格成績單、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



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等證件)。



      6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影本。



※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另請檢附A.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文譯本B.經駐外單位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中文譯本C.修業期間之入出境紀錄,未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檢附上開證件者,該國外學歷得不予計分。。



     7經歷證件(聘書或敘明任教科別之服務證明等資料)影本。 



      8切結書(請務必簽名)。



9應考人甄選成績將公告於本校網站上,欲另以書面通知成績者,請自行檢附貼足5元郵票之信封1個,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



10身心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應考服務,惟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上述表件請依序排列成冊,以迴紋針固定,於101年6月11日前(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至本校人事室審查(地址:330桃園市德壽街8號)。



(二)複試:複試當日7:20~7:50請至行政大樓中廊報到、繳驗報名證件正本並繳



交正式教師甄選複試報名費300元(代理教師甄選無須繳交)。



七、甄選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



1.初試



(1)筆試:101年6月17日(星期日)8:00~8:40報到、確認積分、領取准考證,8:50進入試場,9:00~11:00筆試。



(2)體育科術科測驗:101年6月17日(星期日)12:30~12:50至本校知行樓1樓報到,13:00開始測驗。



2.複試101年6月20日(星期三)7:20~7:50報到、繳驗報名證件正本並繳交複試報名費,8:00抽序號(若該科應考人全數到齊,得提前抽),



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者,得取消複試資格。8:20第1號抽題準備,9:00



開始試教、口試。



(二)地點:報到地點均為行政大樓中廊,應試地點、試場座次表於考試當日另行公告。



八、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



(一)正式教師:




初試




複試




總成績計算




※積分審查



(如積分審查標準表)




筆試



(專業科目)




◎體育科



術科測驗




試教




口試




試教




筆試




口試




外加(最高10分)




100分




門檻




50%




30%




20%




不列入



總成績




列 入



總成績




不採計



分 數




1.體育科加考術科測驗,不採計分數,惟



 未達門檻標準,不予錄取參加複試。



2.以初試總成績較高之前8名參加複試



※體育科需先達門檻標準,再取前8名參加複試。



3.初試總成績相同或經複查初試總成績達最低錄取分數者,皆一併增額錄取。




 




1.總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錄取。



2.再則依1試教2筆試3口試項目順序擇優錄取。




 



積分審查標準表:




學歷(體育以外科別)




經歷(所有科別)




博士




碩士




40學



分班




高中(職)該甄選科別



任  教  年  資




國中該甄選科別



任 教 年 資




4分




3分




1分




正式教師



每滿1年1分




正式教師



每滿1年0.5分




證照(體育科)




代理教師



每滿1年0.5分




代理教師不計分




國家游泳教練證




救生員證




採計95年8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年資



最高合計6分




A級




B級




C級




1分




3分




2分




1分




1.體育科採計證照分數,其他科採計學歷分數,所有科別皆採計經歷分數



2.「學歷」:以最高學歷採計分數。持國外碩士以上學歷者,若未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不予計分。



3.「證照」:(1)國家游泳教練證以最高級採計。(2)救生員證限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中華民國游泳救生協會,所認定之救生員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限內,始予計分。(3)上開二者得同時計分。



4.「經歷」



(1)以取得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起算,不包括兼任、留職停薪、教師檢定制之實習等年資,惟教師登記制之實習年資得予採計



(2)採計經歷積分應檢附實際任教之聘書或敘明任教科別之服務證明等資料。



(3)同時擔任國中及高中授課教師,以授課節數較多者計分,請檢附課表(或其他佐證資料)或自行切結何者授課節數較多,否則以較低分計。



 

 

 

 

 

 

 

 


體育科術科測驗:不採計分數,惟未達三項門檻標準,不予錄取參加複試。



一、籃球:五定點運球上籃。



(一)測驗方式:



    1.運球上籃位置:



(1)右邊底線(2)右邊45度(3)中央位置(4)左邊45度(5)左邊底線,三分線為起點。



  2.方法:1分鐘內依上籃位置(1)(2)(3)(4)(5)(4)(3)(2)(1)次序連續運球上籃(上籃不進球,不需補投),每次回至下一出發點需有一腳踩至定點標記,該次未踩至標記則進球不算次數。 



(二)測驗2次(第一次過則不需測第二次),違反籃球規則,該次不予計算。



(三)籃球運球規定:走步、二次運球、翻球等違例動作。



  (四)門檻標準:1分鐘進7球(男),6球(女)。



 二、排球:傳球。



  (一)測驗方式:



   1.以個人實作,對空傳接球。



   2.以1低手傳球加1高手傳球(舉球)算一次,違反規則規定,該次則不予計算。



3.傳接球高度為:地面至最高點高度需高過3公尺,未達高度該次則不予計算。



4.傳接球範圍為1.8公尺之圓區域內,如踩線該次則不予計算。



  (二)測驗2次(第一次過則不需測第二次),球落地後則停止測驗。 



  (三)門檻標準:15次。



  三、游泳:200公尺混合四式〈蝶仰蛙捷〉。



(一)測驗方式:



  1.在水中蹬牆出發,依序游蝶、仰、蛙、捷各50公尺。



  2.有關姿勢及相關規定依國際游泳規則執行。



  3.本校游泳池25公尺長。



(二)門檻標準:4分30秒(男),5分10秒(女)游完全程。



(二)代理教師:




初試




複試




總成績計算




筆試(專業科目)




試教




口試




試教50%




筆試30%




口試20%




1.錄取初試總成績較高之前8名參加複試。



2.報名人數未達初試錄取人數,



 仍應參加筆試



3.初試總成績相同或經複查初試總成績達最低錄取分數者,皆一併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1.總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錄取。



2.再則依1試教2筆試3口試項目順序擇優錄取。



 

 

 

 

 

 


九、試教範圍:




科別




試教範圍




數學




99課綱龍騰版. 第一冊~第五冊




化學




99課綱所有課程內容(不分版)




 




科別




試教範圍




地球科學




基礎地科(上)龍騰(下)泰宇




歷史




99課綱龍騰版. 第一冊~第四冊




體育




高中體育課程標準範圍



(1.籃球2.排球3.羽球4.桌球5.足球6.田徑7.游泳8.體適能)




英文




99課綱遠東版. 第三冊~第四冊




生物




基礎生物上冊及下冊(康熹版)




地理




99課綱龍騰版. 第一冊~第四冊




十、初試錄取名單預定於101年6月18日(星期一)17:00前公告於本校公布欄及



網站,請自行查閱。



十一、複試人員成績預定於101年6月21日(星期四)17:00前公告於本校網站,請自行查閱。



十二、複查成績:初試應於101年6月19日(星期二)12:00前;複試應於101年6



月22日(星期五)12:00前,持申請書(請於本校網站下載)及准考證親自



或委託他人(應出具委託書)至本校教務處(分機506)申請複查成績,複查



費用100元,初、複試各以1次為限。若因複查而導致原公布之初試錄取名單



或複試人員成績變更,則以修正後之結果為準。



十三、甄選完成後,將甄選結果(按總成績高低排序造冊)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聘任之,另擇優備取若干名。甄選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經本校教評會決議,得予從缺。101學年度內如須聘用代理、代課教師,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得由本次正式教師甄選複試名單中,依本校教學需求擇優聘用。



十四、錄取名單俟複試成績複查無訛後,預定於101年6月22日(星期五)17:00前,公告於本校公布欄及網站,並以書面通知正取人員。



十五、申訴電話:03-3672706轉232;申訴信箱:本校人事室(330桃園市德壽街8號、e-mail:person@pymhs.tyc.edu.tw)。



十六、擬予聘任人員應於指定期限內報到、應聘,如為現職人員並應檢附現職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七、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十八、經甄選錄取者,報到時應繳交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如患有法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本校得予註銷錄取資格。



十九、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以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公告於本校網站;若網站不通,請留意各大眾傳播媒體或來電本校(03-3672706#116)查詢。



二十、如有未盡事宜,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並得經本校教評會議決修正,公告於本



校網站。



◎附則       




教師法


第   14    條



第1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



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