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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國立頭城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新進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7/25



國立頭城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101學年度第1次新進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貳、甄選科別及名額:



 



 




  科 目








英文科



(日、夜間合併排課)




輔導科



(以進修學校輔導工作為主,並支援日校輔導業務)




國文科



(日、夜間合併排課)



 




資料



處理科



(日、夜間合併排課)




音樂科(日、夜間合併排課)



 




正式教師




1




1




2




1




1




代理教師




1




 




 




 




 




參加複試名    額




16




8




16




8




8




1.以上各科除正取名額外,依成績擇優各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應錄取之缺額為限。



2.本校規模含日校(日間授課為主)、附設進修學校(夜間授課為主),如因課程需求,錄取人員應無條件支援日間或夜間授課之安排,並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3.英文科第1名為正取正式教師,第2名為正取代理教師,若有未報到之缺額,則依成績高低以備取人員遞補之;正取正式教師如未報到,應由正取代理教師依成績高低優先遞補之。




 



參、公告日期、地點及方式:



   一、公告日期:自101年7月20日(星期五)起至101年7月26 日(星期四)止。



二、公告地點及方式:



(一)本校網站(http://www.tcvs.ilc.edu.tw)。



(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tpde.edu.tw)。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肆、報名資格條件: 



一、基本條件:



(一)持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一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及33條之規定情事者。(如附則)



(三)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



二、報名資格:



(一)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年8月1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者。(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加註科目報考者,應先加科取得該報考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始得報考。)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101年度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得檢附檢定及格證明(如成績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師資檢定考試科別為限。



伍、報名事項:



一、報名方式:



(一)請至本校(http://www. tcvs.ilc.edu.tw)網站首頁下載簡章,並親自簽名或蓋章,併同其他相關表件暨證明文件,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人事室審查。郵寄地址:261宜蘭縣頭城鎮新興路111號。



(二)採網路報名、郵寄報名資料及現場報名(親自或委託),繳費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方式收費。



A:網路報名、郵寄報名資料(未完成網路報名者,不得辦理證件審查,證件審查採限時掛號郵寄方式進行)



1.請於101年7月21日(星期六)上午9時起至101年7月26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登錄本校教師甄選網路報名系統,依指示詳細登錄各項資料。



2.繳費方式:初試新台幣800元(請購買郵政匯票,本校抬頭「國立頭城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請連同報名證件一同郵寄,如匯票未寄者或無法兌現,則連同報名表件一併退件,恕不受理報名)



3.通訊證件收件截止日:101年7月26日(星期四)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4.應考人於審查通過後,本校於101年7月31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公布准考證號。



5.應考人資格審查不符者,報名費扣除手續費後郵寄退費;應考人除資格不符得辦理退費外,餘一概不予退費。



             B:現場報名(親自或委託):委託報名者須填具委託書並繳驗受託人身分證件,繳交報名費800元。



              1.報名日期:101年7月27日(星期五)



              2.報名時間: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



              3.報名地點:本校行政大樓1樓(宜蘭縣頭城鎮新興路111號)



(三)現場報名及網路報名郵寄證件審查應依序繳附下列表件(證件不齊不予受理)



1.報名表。



2.准考證1份。(報名表及准考證請自行黏貼最近3 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學歷證件: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外國學歷應加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含教育學科及學分證書)。



5.甄試科別合格教師證書。



6.切結書。



7.回郵信封1個。(供寄發成績單用,請貼足限時掛號32元郵票,書明報考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並於左下角註明甄選科別)。



8.男性報考人請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尚未服役者免附。



9.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得視其需要申請應考服務(請另填具申請表),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無者免附。



(四)以上證件請附正反面影印本,以A4紙張影印依序排列成冊,並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裝於牛皮紙袋內,寄至本校(地址:261宜蘭縣頭城鎮新興路111號),由本校留存,如有虛偽或不實者,自負法律責任。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資料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佐證。



報名人員如有偽造、變造報名證件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錄取無效,已聘任者解除聘約,如涉及刑責部份,由應考人員自行負責。



陸、甄選日期、地點:



初試101年8月1日(星期三)



資料處理科上午9時至下午2時。



其餘各科上午9時至中午12時



於本校應試(請提前20分鐘至試場就座,考試開始時間15分以後不得入場)。詳如准考證上規定事項。



複試:101年8月2日(星期四)上午8時於本校人事室完成報到並繳交複試報名費新臺幣500,8時10分進行抽籤順序,若逾抽籤時間未辦理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試教、實作及口試:上午9時開始。



柒、甄選方式:採初試及複試兩階段辦理甄選。



一、初試:除資料處理科採筆試及電腦實作外,其餘各科採筆試。



(一)筆試:各學科專業知識



(二)初試完成後,以初試之成績擇優錄取,錄取名額為1人者,初試取8名參加複試;錄取名額為2人者,初試取16名參加複試。                 



二、複試:



(一)試教:試教單元於試教前20分鐘抽籤,試教時間15分鐘;限使用本校提供之教學用具。    



(二)口試:得檢附個人各項研究、著作、專長證照、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得獎等資料文件於口試時供參考。



(三)輔導科實作:實作前20分鐘抽籤(實作:小團體15分鐘、個別諮商15分鐘)       



捌、甄選成績配分比例:  



甄選成績計算:初試成績佔30%(資料處理科:筆試與電腦實作各佔15%)、試教佔40%(輔導科-實作演示:個別諮商20%、小團體:20%)、口試佔30%。,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依總成績結果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擇優錄取,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較高者為優先;再相同者,以口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未達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



玖、考試範圍:



 




  科   別




項 目 及 範 圍




備註




筆     試




試     教(版本)




國文科




國文專業知識




高職國文第4冊(99課綱)龍騰版




 




英文科




英文專業知識




高中英文1至4冊 (99課綱)遠東高中版




 




輔導科




輔導工作專業知能




1.小團體



2.個別諮商




 




資料處理科




筆試:計算機概論



電腦實作:網頁設計




程式語言   旗立版




 




音樂科




1.樂理(含和聲、曲式)



2.音樂史(含臺灣及西洋音樂史)




高職音樂第1冊(99課綱)




 




 



拾、成績公告方式:



初試成績:101年8月1日(星期三)下午5時起於本校網站及公佈欄公告,請自行查看,不個別通知(如評分延遲時,得順延公告時間)。



複試成績:101年8月2日(星期四)下午5時起於本校網站及公佈欄公告,請自行查看,不個別通知(如評分延遲時,得順延公告時間)。



拾壹、成績複查申請期限及方式:



一、初試成績申請複查期限與方式:101年8月1日(星期三)自公告後1小時內,憑准考證並填具複查成績申請書,親赴本校人事室複查,如委託他人複查者,應以應考人及受委託人2人之身分證辦理;複查費新台幣壹佰元整。逾時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試成績申請複查期限與方式:101年8月2日(星期四)自公告後1小時內,憑准考證並填具複查成績申請書,親赴本校人事室複查,如委託他人複查者,應以應考人及受委託人2人之身分證辦理;複查費新台幣壹佰元整。逾時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9號解釋,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拾貳、放榜日期、方式:



初試結果錄取名單:101年8月1日(星期三)下午7時30分起,於本校網站及公佈欄公告,不個別通知(如評選延遲得順延公告時間)。



複試結果錄取名單:101年8月2日(星期三)下午8時起,於本校網站及公佈欄公告,並寄發成績通知(如評選延遲得順延公告時間)。         



拾參、申訴專線及信箱:03-9782602



宜蘭縣頭城鎮新興路111號  國立頭城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人事室



拾肆、錄取人員應於101年8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前至人事室辦理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如為現職人員,應於報到時附具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視同未報到,不予聘任,並由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



拾伍、遇天然災害為人力所不能抗拒而須延期時,請依本校公告日期另行應試,不另行通知,如有疑問,請來電查詢或自行上網查閱。



拾陸、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法令未有規定或補充事項,得經本校教評會決議,隨時於本校網站公告之。



 



法令附則



【教師法】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



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13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