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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國立馬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5/27



 



國立馬祖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101年5月22日教評會審查通過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暨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科別及名額:




類      別




科別




正取名額




備取




備註




專任教師




國文科




1名




9名




 




專任教師




物理科




1名




9名




 




代理教師




航海科




1名




4名




聘期自實際到職日至102年7月15日止(實缺)




代理教師




水產養殖科




   1名




4名




聘期自實際到職日至102年7月15日止(實缺)




代理教師




餐飲管理科




   1名




4名




聘期自實際到職日至102年7月15日止(實缺)




代理教師




特殊教育科



(身心障礙組)




 1名




4名




聘期自實際到職日至102年7月15日止



(進修留職停薪缺)【代理進修留職停薪缺,代理期滿或留職停薪人員提早復職,應無條件離職,並不得要求留任及任何補助。】




叄、公告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101年5月25日至101年6月 5 日。



二、方式: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http://www.tpde.edu.tw)、本校公告欄及網站(http://www.mssh.matsu.edu.tw



肆、索取簡章時間:101年5月 25日(星期五)起逕向本校網站自行下載,並請以A4紙張列印報名表、准考證、委託書、切結書,以上表格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



伍、報名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至報名審查日止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一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之一情形或第33條規定之情事,並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法第13條及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倘若報名時未發現而於錄取聘用後仍應予以解聘:



(一)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年8月1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者。(註:94年11月16日起停止辦理舊制教師登記)



(二)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參加實習科別為限。



(三)參加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成績通知單暨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如中等學校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四)101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另一任教學科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並切結於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暫准報名另一任教科別。



(五)已取得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及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六)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學分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101年8月31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七)上述二至六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或「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須於證件審查時(101年6月15日止)已修畢學分之證明及由師資培育中心核發任教科別證明之有效文件。



(八) 報考代理教師者需符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陸、報名日期及地點、報名手續:



一、日期:民國101年5月25日至101年6月 5 日。



現場報名日期:民國101年6月5日(星期二)



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1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



三、報名方式:親自、委託或通訊報名【委託報名請附委託書,受委託人須攜帶委託人、受託人身分證及印章,通訊報名者請以郵局快捷投遞,並以郵戳為憑(101年5月25日起至101年6月 5日止)】,寄出時請先以電話告知本校人事室。



人事室電話:0836-25668-521或522。



四、繳交資料及證件:



(一)報名表(粘貼二吋照片)。



(二)准考證(粘貼二吋照片,通訊報名者,報到時領取准考證。)。



(三)切結書、報名委託書(委託報名者另需繳交)。



(四)國民身分證。                                                   



(五)大學以上學歷證件。



(六)該甄選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如教師證書發證日期已逾10年,須再檢附相關任職經歷,以資佐證仍持續擔任教職未中斷(如聘書、成績考核通知書或服務證明等任一種皆可)。



(七)繳交貼妥掛號郵票之回郵信封1個。(請書寫郵遞區號、姓名、住址)。



(八)男性如役畢或免役,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請自行影印1份繳交,考試報到時再驗正本。)



(九)身心障礙應考人,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限須至101年8月以後)。(請自行影印1份繳交,考試報到時再驗正本。)



(十)具原住民身分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台設有戶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



※檢附以上證件正、影本各1份,影本一律以A4紙張,依序裝訂,正本驗畢發還,影本抽存(通訊報名者初試當日現場查驗正本後發還)。



五、繳交報名費:



(一)第一階段初試繳交新台幣600元整(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通訊報名請以郵政匯票繳交,抬頭並輸入:國立馬祖高級中學。),同時報考國文科專任及代理教師者,不增加費用。



(二)進入第二階段複試報到時,現場繳交新台幣500元整。



柒、甄試日期、地點:【因馬祖地區天候因素常導致交通不便,請考生自行注意、斟酌交通狀況,若因此導致無法參加甄選,考生自行負責。】



(一)第一階段初試:101年6月1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50分在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驗證,10時至11時30分各科筆試,下午5時30分公布參加複試名單



 (二)第二階段複試:101年6月16日(星期六)上午8時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抽籤,8



時15分在本校舉行口試及試教(分組同時進行)。



(三)口試時可攜帶個人各項研究、著作、專業證照、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參加競賽得



獎等資料供口試委員參考。



(四)、地點:以考試當天公佈之校內地點為準。



捌、甄選方式:



(一)各科初試項目為「筆試」,以相關之專業知識為主。。



(二)複試項目為「試教」、「口試」。



(三) 初試:專任教師錄取10倍參加複試。



代理教師錄取5倍參加複試。



(四)初試、複試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有效期限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IC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場應試。



玖、甄試科目成績配分比例:



     成績配分比例




科別




考試項目




備註




筆試




試教




口試




國文科




20﹪




60﹪




20﹪




總分未達60分時,名額從缺。




物理科




20﹪




60﹪




20﹪




同上




航海科




40﹪




40﹪




20﹪




水產養殖科




75%(採實作)




 




25%




餐飲管理科




40﹪




40%




20﹪




特殊教育科



(身心障礙組)




40%




40﹪




20﹪




說明




試場規則詳如准考證之注意事項。




1.每人準備15分鐘,試教15分鐘。



2.請自備教具及參考資料,本校僅提供教科書。




1.依儀態舉止、口齒清晰、表達能力、教育理念及專業知能等項評分



2.每人以10分鐘計。




 




 



拾、甄試科目及範圍:



(一)筆試:該科專門知能。



(二)試教:試教前15分鐘抽籤決定試教章節,試教時間15分鐘,恕不提供教學視聽設備



(三)口試:依儀態舉止、口齒清晰、表達能力、教育理念及專業知能等項評分。



    各科考試參考範圍




    項



科    目






筆試




試教




口試




國文科




專業



知能




高中國文



翰林版1-4冊



 (99課綱)




1.依儀態舉止、口齒清晰、表達能力、教育理念及專業知能等項評分。



2.可攜帶個人各項研究、著作、專業證照、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得獎等資料供口試委員參考。




物理科




專業



知能




高中物理南一版



高二上冊(99課綱)




同上




航海科




專業



知能




實用地文航海學



維新書局



作者 章清隆



施啟文




同上




水產養殖科




專業



知能




報名後,向人事室索取



相關資料。




同上。




餐飲管理




專業



知能




旗立版



餐旅概論Ⅰ、Ⅱ冊




同上。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




專業



知能




實用生活語文




同上




 



拾壹、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總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排序,其餘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為試教、筆試、口試。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總分60分)以上者,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得不予錄取;如有棄權或未按時報到者,依序遞補之。



拾貳、成績通知方式:



(一)初試成績及參加複試名單於101年6 月15日(星期五)下午5時30分公告於本校網站,並張貼於本校人事室佈告欄,必要時以電話通知錄取者參加複試。



(二)複試成績於101年6月16日(星期六)下午8時公告於本校網站,請以准考證號碼及個人密碼進入查詢。



(三)甄試最終成績將以書面掛號通知。



拾參、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



(一)期限:成績複查於101年6月17日(星期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並繳交複查費新台幣壹佰元親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次為限。



(二)方式:憑准考證親自或委託他人以書面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郵寄或電話申請皆不受理,逾期不予受理。),依考試院95年6月6日修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8條規定: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複查結果回復方式:本校於接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告知複查結果。



拾肆、榜示日期及方式:最後正取人員及備取人員名單,俟成績複查確定後,就全部參加人員名單,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送請校長依本次甄選缺額核定聘任正取人員,並得視甄選成績,依序備取若干名為備取人員;惟若成績如未達標準(錄取標準由教評會議決)者不予錄取,預定於101年6月17日(星期日)下午2時前在本校公告欄及本校網站公告錄取名單,並個別通知。



拾伍、申訴專線:本校教師甄選申訴專線電話:0836-25668轉521或522人事室。



拾陸、錄取人員,最遲應於101年7月2日(星期一)前向本校人事室報到接受應聘及繳交學(經)歷暨合格教師證書等相關資料並繳交最近1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X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如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註銷其錄取資格,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離職證明書或離職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拾柒、如逾期未應聘或有第拾陸條之情形者,應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備取人員須於通知五日內完成報到手續,否則取消錄取資格,逕由本校依序遞補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拾捌、經錄取人員,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等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之日起自動辭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



拾玖、由於馬祖地區天候特殊,請應考人考試前先與本校人事室洽詢交通狀況;如考試日期發生天然災害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時,本項考試延期,由本校另訂考試日期,並與應考人以電話聯繫確認。



貳拾、本簡章係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如有未盡事宜或須變更簡章內容時,應



再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表決通過公布更正之。



附則:



    1.服法定役男或替代役男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學校辦理報到者,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2 .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



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十三條   中等學校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系、所畢業者。



二、教育學院各系、所或大學教育學系、所畢業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者。



四、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中等學校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三十一條 具有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