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上
阿摩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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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學校午餐採購評選委員會應依法遴選,教育部會與相關機關合作持續

發表于: 2012/06/20



 




針對101年6月18日民眾投書「學校午餐招標 教育部外行」乙節─「建議午餐委員會和評選會2/3委員應由學校導師代表選任,另1/3代表由各班家長代表中選任」,教育部表示,多與事實不符,特澄清如下: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的「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已規範採購評選委員會的外聘學者、專家人數



(一)「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對於學校午餐採購,教育部建議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的規定下,增加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人數,及外聘評選委員宜超過1/2,並增加家長代表。



二、至學校午餐採購評選委員會的內聘委員(如學校行政人員與教師等),則由學校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遴選。



三、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嚴格控管供餐品質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或相當性質的組織,嚴格控管供餐品質,其組織及運作,由地方政府定之,包括校長、主任、組長、營養師、護理人員、主計、出納人員、導師及家長等。



四、要求學校了解團膳廠商食品衛生管理作業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92年5月2日訂定)第15條規定:「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學校得隨時派員或委託代表到廠瞭解食品衛生管理作業,發現有衛生不良之情形,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教育部已訂定學校午餐契約參考範本,提供各縣市政府及學校參考運用,並鼓勵學校午餐採購採最有利標,及持續加強督導、監測縣市學校午餐供餐品質,100年訪視22縣市158校,稽查56家團膳及食材供應廠商,並持續辦理,且100年11月至101年6月已至10縣市查驗51件學校午餐食材,即時公布檢驗結果,未改善前學校即停止採購不合格產品,並由衛生或農政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另要求各縣市政府加強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提高縣市政府輔導訪視學校比率為每學年至少30%以上,並應依學校午餐衛生安全事件即時輔導訪視學校、稽查廠商或查驗食材。教育部會持續與農委會、衛生署、地方政府及學校共同合作,強化學校午餐品質,以確保學校午餐供餐衛生安全,維護與促進學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