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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宜蘭縣宜蘭市南屏國民小學101學年度第2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7/27 |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幼兒教育及照
顧法」及相關規定訂定之。
貳、所稱「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或增置員額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參、參加教師甄選之基本條件如下: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若兼具外國國籍者,必須事先聲明審查。
二、品德優良、無不良記錄。
三、身心健康、儀表端正。
四、語音正確、口齒清晰。
肆、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之一情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三條之情事者,不得參加甄選,倘於錄取聘任後發現前開情事,仍應依規定解聘。
伍、甄選名額、聘期及待遇:
一、甄選名額:
(一)育嬰留職停薪英語專長代理教師(英語科):正取一名,備取一名。
(二)藝術才能班借調音樂專長(公假)代理教師:正取一名,備取一名。
(三)幼稚園代理教師:正取二名,備取二名。
二、聘期:上列代理教師聘期,除育嬰留職停薪英語專長聘期自101年8月30日起聘至102年1
月31日止外,餘均自101年8月30日起聘至102年7月1日止,惟藝術才能班借調公假音樂專長(或留職停薪)代理教師,原因消滅提前返校復職時,該代理教師應無條件解職,若正取人員未報到時由備取人員遞補,候補資格保留至101年10月31日止。
三、待遇:依宜蘭縣政府950505府人力字第0950056351號函(按學歷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提
敘薪給)暨相關規定支給。
陸、報名甄選資格:
(二)具有修畢該類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一)通過教育部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二)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外文系英文(語)組、英文(語)輔系者。
(五)達到CEF架構之B2(高階級)者。
二、地點︰宜蘭縣宜蘭市南屏國民小學 64 電話:(03)9323795#1123。
三、報名方式:一律親自或委託他人報名(委託報名者應持委託書)。
四、報名手續︰
(一)填寫報名表,貼上脫帽正面相片一張,加蓋私章(如附件)。
(二)繳驗身分證、教師合格證書、學經歷證件、退伍令、資格證明書、相關得獎及專長
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以上證件正本當場驗畢發還);上述證件請先
行影印乙份,交由本校留存。
(三)繳交簡歷表、教案各10份(以10頁為上限)。
(四)報名費:新台幣三百元整。
(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若兼具外國國籍者,必須事先聲明審查。
(六)繳交貼足限時掛號郵資32元之回郵標準信封一紙。(請自行填寫報考人姓名及地址,
俾利寄發成績通知單)
(七)應試教師之資料及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
經查證屬實,錄取無效,本校保有法律追訴權並視情節追究責任。
捌、甄選時間及項目:
一、日期地點:101年7月31日9:00在本校舉行。
二、甄選順序:依報名順序。
三、攜帶物品:身分證及自備教學活動設計,本校提供電腦、投影機等各項媒體支援。
四、考試時間:
(一)參加應試人員應於101年7月31日8:30前至本校辦理報到。
(二)進行試教、口試及資料審查,經唱名三次未到者,以缺席論,其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五、甄選項目:
(一)育嬰留職停薪英語科代理教師、藝術才能班借調音樂專長(公假)代理教師:
1.試教:佔總分 50%,試教時間10 分鐘內,並自備教學活動設計。
試教時間:時間自按鈴開始計時,含擺放資料時間在內,親友不可入試場幫忙。
試教內容:英語科為二年級朗文ABC TO GO(3)版;音樂科為四年級翰林版,請準備教案10份,報名時繳交。
2.口試:佔總分30 %,口試時間7分至10分鐘,以口頭提問方式辦理(自我介紹、
專業知識、教學理念、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儀容舉止等)。
口試時間:時間自按鈴開始計時,含擺放資料時間在內,親友不可入試場幫忙。
口試時亦可提供個人教學檔案或其他履歷資料或個人優良事蹟資料。
3.資料審查:佔總分20%,含自我成長計畫、教育專業背景、教學相關證照、教育研習
時數等。
(二)幼稚園代理教師:
1.試教:佔總分50%,試教時間10 分鐘內,並自備教學活動設計。
試教時間:時間自按鈴開始計時,含擺放資料時間在內,親友不可入試場幫忙。
試教內容:教材自訂、教具自備,請準備教案10份,報名時繳交。
2.口試:佔總分30 %,口試時間8分至10分鐘,以口頭提問方式辦理(自我介紹、
專業知識、教學理念、教學知能、表達能力、儀容舉止等)。
口試時間:時間自按鈴開始計時,含擺放資料時間在內,親友不可入試場幫忙。
口試時亦可提供個人教學檔案或其他履歷資料或個人優良事蹟資料。
3.資料審查:佔總分20%,含自我成長計畫、教育專業背景、教學相關證照、教育研習
時數等。
六、錄取標準:總成績達80分以上,依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
玖、錄取公告及複查:
一、錄取公告:俟101年07月31日甄選程序完成後,於本校公告欄及宜蘭縣政府教育資訊
網公布,並於101年08月01日下午下班前以限時掛號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請於101年08月01日上午9時至10時持身分證、甄選證、
成績通知單及複查費新臺幣壹佰元整親自以書面(附件五)向本校人事室提出,逾期不
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三、錄取人員請於本(101)年08月01日上午12時前,攜帶身分證、印章及相關學歷證件
正本至本校辦理報到手續,未於規定時間報到者,視同棄權論。
拾、其他:
一、經本校聘任之兼任教師、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其應享之權利及應負之義務,悉依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代理代課教師教師平時考核依據「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年度考
核參考規準」辦理。
三、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
網站(網址http://140.111.151.1/)及宜蘭縣政府教育資訊網(http://www.ilc.edu.tw)公告週知。
四、本校申訴電話專線:03-9323795-1123;申訴電子信箱:t648772@ilc.edu.tw。
拾壹、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法令:
◎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經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通緝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
有生病不能任事,或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