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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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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幼兒元設立班級

發表于: 2014/04/03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幼兒園得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其
招生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或六十人之上限規定,不適用於本法施行前已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分所(園)。但改制為幼兒園後
,其新設之分班或原分所(園)之擴充,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