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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情報監聽擬修法 部分不受司法管制
發表于: 2013/06/12
作者: 記者洪哲政/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6月12日 下午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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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相片 情報監聽擬修法 部分不受司法管制
美國國家安全局爆發濫權監聽醜聞,我國國家安全局也正推動修法,要將國安局監聽業務,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當中移出,另定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讓監聽國人與敵對勢力的業務,不必完全受到司法單位管制,國安局監聽業務將由國安局訂定行政命令管理,自行管理監聽,引起外界疑慮國安局擴權。
我國現行犯罪監聽、情報監聽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執行,但是情報監聽業務多年來被質疑用來政治偵防,即使歷任國安局長澄清,立委仍懷疑國安局。且國安局監聽連自己人都不放過,去年國安局上校吳兆漢一狀告上法院,指控國安局濫權監聽,因為吳發現監聽票是憲兵開的,不是法院開的。
實務上,國安局過去發生過監聽事由與偵辦事由完全不同的情況;國安局曾監聽特勤中心某主管,以情報監聽名義,以他可能與境外勢力勾連為由,向司法單位申請監聽,但未發現任何危害國家安全不當行為,只發現他與媒體通聯,最後以「向媒體洩密」之外查辦這位主管。當時立委曾批評,國安局是藉情報監聽之名,懲處與媒體互動的國安局官員。
據了解,國安局遊說立委修法,現行法律規定監聽結束後,須通知被監聽人;但情報監聽若依法通知,將影響其他情報佈署。
國安局推動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要將情報監聽業務單獨立法,不受司法單位管制,也不用通知被監聽者,有關監聽業務的監督,改由國安局自行訂定行政命令管制。國安局草案規定,國安局可自己同意監聽任何人,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國安局長),對於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有必要者,得核發通訊監察書(監聽票),對國人情報監聽須經高等法院同意,但是情況急迫者不受限制。
據指出,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正由行政院政務委員跨部會協調,國安局對於修法進度,不願提出說明,稱草案內容是機密,行政院部會如果洩漏內容,將會追究責任。
相關官員認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已賦予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如認為通知被監聽者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被監聽者,可向法院陳報,對國安局以不能告知監聽對象的理由,自行掌控情報監聽,表達高度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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