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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懲戒法刑懲並行的問題?

發表于: 2014/03/26


不好意思,本人是自學的,最近看懲戒法看到31,32又疑問,我有爬文看到是在說刑懲並行,可是還是有不懂的地方,希望大家幫我解惑。
我想請問懲戒法第 31 條是在說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這是說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仍然可以給予懲戒處分。(對吧!)
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它的但書我就跟32條搞混了,這是說不管刑事結果如果有犯罪就可以懲戒,無罪的話就不能懲戒嗎?
那32條為甚麼又說: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這好矛盾,是我裡解錯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