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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拾獲失物 索酬上限降為一成

發表于: 2012/06/08



前年一位法律系大學生,因拾獲單親貧婦遺失的二萬多元,揚言依法向貧婦索求三成報酬,引起社會譁然。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拾獲遺失物向失主索求報酬上限,從物品價值的三成降為一成;且失主若是低收入戶等境遇困難者,拾獲者不得向失主請求報酬。



現行《民法》規定,撿到他人失物返還,得主張「留置權」,向失主要求三成報酬。但前年的事件引起社會討論後,便有立委提案修法,並於昨天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民法》八○五條、八○五條之一的修正案。



根據昨天三讀通過的條文,報酬金額之上限調降為十分之一,並規定拾得人若未於七天內通知或交存遺失物,不得請求報酬;遇有爭議時,則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



不過,新法也規定,遺失物者若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者,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不得主張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