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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拿公司錢念書 念完走人…賠15萬元

發表于: 2013/06/24


【聯合報╱記者楊竣傑/板橋報導】
2013.06.24 02:28 am
 
福華電子張姓工程師讀研究所時,向公司申請26萬元獎學金,簽定畢業後需再服務3年,卻在畢業3個月就離職;公司認為他違約,提告要求連本帶利還錢。新北地院考量他離職是出於生涯規畫,判張賠償15萬元。
據查,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創立的福華電子公司,研發LED燈具、LCD模組、開關等電子精密儀器,近年來轉向研發綠色產品。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2003年到福華電子電子研發部門工作,2007年希望進修學習,申請獎學金到台北科技大學念碩士。
張男去年3月拿到碩士學位,不滿公司要求他簽罰金500萬元的保密合約書,6月離職。福華電子認為張男不願貢獻所學,執意離開,向張和林姓保證人共求償26萬獎學金。
張男主張志願書規定應該是「簽約起3年」要在公司服務,他服務8年半,自認沒有違約,且常徹夜趕工,開發許多新專利,公司卻要連本帶利討錢,他不能接受。
法官審理認為,張3月畢業,6月就離職,確實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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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982798.shtml#ixzz2X5ctQG3O
拿公司錢念書 念完走人…賠15萬元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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