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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支持性就業 (Supported Employment)

發表于: 2013/05/12


 支持性就業的概念,最早見於1970年代,並運用於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服務上(陳靜江,2002a;Hanley-Maxwell & Szymanski, 1998; Rubin & Roesslor, 2001; Rusch, 1990)。美國1984年通過之發展性障礙法案(The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ct of 1987,P.L.98-572)中立法,將支持性就業列為一項職業復健服務。根據發展性障礙法案定義,支持性就業是「一種競爭性的工作(以全時工作為基準或以每週工作20小時為基準之有薪工作),其目的在於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的工作經驗」(引自:花敬凱,1998b)。Hanley-Maxwell 與 Szymanski (1998)指出,支持性就業服務的流程包括:生態評量 (ecological assessment)、職務開發 (job development)、就業安置 (job development)、訓練 (training)、持續支持與追蹤 (ongoing supports and follow along)。由於支持性就業服務的興起,職業訓練模式也轉變為「安置─訓練─追蹤」 (Placement─Training─Follow-up, PTF Model) 模式,讓身心障礙者在一般工作環境中學習職業相關技能 (花敬凱,1998b;Rubin & Roesslor, 2001)。
  近年來,自然支持(natural support)和生態學的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模式日益興起(花敬凱,1998a;1998b),就業安置專員的角色也逐漸轉換成根據案主需求進行職務再設計,或利用輔具改善工作環境,使身心障礙者能夠應一般職場的工作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