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教師應至少每三年參加教師評鑑。 (2)教師應提出具體可資證明之績效資 料,經審查通過得獲評為教師成績考 核辦法四條一款之獎勵。 2.至少每五年有一次教學行動研究,並進行 發表。 五、專業及相關技能提升(進階鼓勵) 1.每個月參與領域專業對話有具體記錄可 查,並參與課發會、其他課程組織或擔任 領域召集人,且能配合校務推動。 2.改善教材教法且有具體獲獎紀錄。 3.每三年於校內外進行教學演示一次以上。 4.能夠帶領校內專業學習社群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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