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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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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師法明訂軍訓護理教師介聘期限

發表于: 2013/12/11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政府延長辦理軍訓護理教師介聘至各公立學校的期限。
教育部自95年起實施「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將原「軍訓護理」課變更為「健康與護理」課,同年並修訂教師法第35條之1,規定原軍訓護理教師於進修取得「健康護理教師」資格後,政府需辦理介聘至各公立學校,至今還有117位尚未完成介聘。提案的國民黨立委陳學聖質疑教育部怠惰,剝奪這批護理教師的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