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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教師行為不檢 反省4年將可回聘

發表于: 2013/06/21


作者: 管婺媛╱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6月21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管婺媛╱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初審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對教師行為不檢者懲處,除非情節重大,否則教師經過最久四年反省期後,可回聘擔任教師。
日前立院針對狼師祭出狼師條款,但司法院在去年七月釋字第解釋指出,現行《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的規定,禁止教師終身再任教職,未考量人有改正的可能,對人民工作權限制已超過必要程度,違反比例原則,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為修正相關規定,立院教委會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教師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工作有具體事實、體罰或者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審議通過認定。
教師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者教師倫理,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到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教育基本法》中明訂零體罰、零霸凌,以性侵、性騷擾、性霸凌、體罰而對學生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老師,仍維持原處罰,不得再任教。但大法官解釋文對教師工作權益有明確保障,因此修法將情節輕微者處罰改為一到四年。至於教師行為不檢、違反法律如何認定?陳益興說,因樣態很多、情節輕重不一,從漏報稅、婚外情、酒駕等,都交由教評會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