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三下
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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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教育部持續補助並協助地方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立場不變,且公立幼兒園整體供應量增加

發表于: 2013/01/07



有關托育政策催生聯盟於今(102)年1月7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政府應廣設平價幼兒園、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到未滿3歲生師比及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等議題,教育部回應如下:


一、教育部持續補助並協助地方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立場不變,並協助設置非營利幼兒園,以提升平價教保服務的就學機會

提供優質、平價、普及、近便的學前教保服務環境,向來是教育部的施政目標,自89年起教育部即持續補助地方政府在供應量不足地區增設公立幼兒園(班)或增建教室所需的經費,對於離島及原住民族地區再補助增置教保人員所需的人事經費,101年度計增設187班,累計增設903班。

此外,為保障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就學機會,教育部自96年起即協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將身心障礙幼童等5類幼童併列優先入園之第1順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依第7條規定,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的幼兒,至於其招收優先順序的自治法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研定並辦理發布事宜,確保不利條件幼兒優先接受平價、優質、普及、近便的教保服務機會。

另為了增加平價教保服務,以協助年輕父母、雙薪家庭減輕育兒負擔,教育部規劃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型態,未來將協助地方政府評估供應量不足地區及公私立幼兒園設置比率,選擇合宜區域增設非營利幼兒園,逐年增加平價幼兒園的數量,以滿足家長教保服務需求。


二、公立幼兒園整體供應量增加,女性及男性幼兒入學率並沒有大變化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回報資料顯示,鄉(鎮、市)立托兒所停托的主因是因為建築物老舊或無法符合建築法令規定,並非幼托整合或人事成本增加等問題所造成。另經統計全國鄉(鎮、市)立托兒所停托約影響4,597個就托名額,為了避免影響幼兒的就學權益,教育部與地方政府已經達成共識,以不減少原公立教保服務供應量為辦理目標,並在停托地點鄰近增設學校附設幼兒園,所以,101年度已增加約5,985個公立幼兒園就學名額,整體公立教保供應量,不因部分公托結束收托而受影響。再者,偏鄉地區公立幼兒園尚有餘額,家長如有意願讓幼兒至公立幼兒園就學,可以向所在地遴近公立幼兒園洽詢入園事宜。

學前教育非義務、非強迫教育,幼兒是否就學在於家長的教育選擇權;再者,學前教育階段幼兒所接受的教保服務,包括親友照顧、類家庭式的居家保母及機構性的幼兒園等教保服務模式,通常,年齡較小者,考量其家庭依附性等身心需求,選擇親友照顧、居家保母等照顧模式者逾8成,至於年齡較大的幼兒則傾向選擇進入幼兒園。依教育部統計數據顯示可知,101學年5歲幼兒入園率為94.6%、4歲幼兒為79.9%,其中,女性幼兒入園率約占44.4%、男性幼兒占55.6%,與目前女性幼兒(45.2%)與男性幼兒(54.8%)的人口結構相符,由此可知,並非性別差異而影響其就學率。


三、研議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確立非營利幼兒園的推動方向
依現行「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所定辦理類型分為委託辦理及申請辦理2類,其中委託辦理是以教育部96年起實施友善教保服務實驗計畫的經驗為架構,並就深獲各界好評部分參考訂定,以為地方政府推動非營利幼兒園的依據。

部分民間團體就人員薪資、營運管理等方面應考量城鄉差距賦予彈性的建議,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也在今年1月3日邀集相關團體召開會議研商,就教保服務人員薪資應訂定下限,並給予城鄉差距的調整空間、訂定收費上限並提供差級收費與弱勢補助、增加非營利團體的用人權及鬆綁管理等面向,達成大方向的共識,朝納入多元型態方式辦理,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於2個月內修正條文內容,再召開會議研商。

目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經研擬優質教保發展計畫(草案),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以中程計畫引領地方政府擴大近便性及可及性兼具的教保服務,建構政府與民間非營利團體合作機制,逐步增加非營利幼兒園。

另外,為了推廣非營利幼兒園的設置,使民眾得以感受政府規劃公共托育服務政策的決心,教育部也將持續挹注經費、建立督導機制,積極主動引領地方政府,共同研議設置非營利幼兒園的具體方案,並協調地方政府與相關中央部會取得空餘空間,協助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發展教保服務特色,增加其參與意願,逐步提升平價幼兒園的供應量。

四、以幼兒為中心,生師比配置應考量不同年齡層幼兒身心發展需求,以確保教保服務品質

考量未滿3歲幼兒的發展,與其他年齡層幼兒的差異性相當大,因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審議時訂定生師比為1:8,對於收托2歲到未滿3歲幼兒也規定不能與3歲以上幼兒混齡編班,主要是考量2歲至未滿3歲幼兒的依附性及身心發展,與其他年齡層幼兒的需求有相當大的差異,為了提供年幼的幼兒合宜的教保服務,故於該法立法時參考幼托園所實際施行現況,訂定適切的生師比例,以保障幼兒接受的教保服務品質。

另顧及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其學齡前幼兒人數相對較少,基於特殊性要單獨成班恐有困難,故給予離島、偏鄉及原住民地區得混齡編班之例外規定;但仍須經地方政府同意,始能採混齡編班方式辦理。

此外,教育部考量到幼托園所改制幼兒園後,依幼照法配置人員致人事成本增加的現象,為了協助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所屬公立幼托園所順利改制,教育部也爭取經費補助鄉(鎮、市)立幼兒園人事費。

五、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是以幼稚園及托兒所現況為基礎衡平訂定,以保障教保服務環境的安全

現行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是綜整原來托兒所及幼稚園的相關規定,並依據幼托園所施行現況衡平訂定。此外,考量人口密度高地區建築物的限制較多,所以給予例外放寬;至於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等資源匱乏地區,為了使幼兒能順利就學,在幼兒園尚未普及前,得成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並就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教保人員資格等面向給予例外放寬。

保障幼兒在合法、安全的教保服務環境接受合宜的教育與照顧是政府應盡的責任,基於維護幼兒安全,一般地區的幼兒園仍應依循幼兒園設施設備標準,不得再予放寬。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立法精神,在保障學齡前幼兒能獲得教育及照顧兼具的教保服務環境,為了展現政府重視保障幼兒教育與照顧的權益,相關子法都已經完成發布。然而,制度變革初期,各項措施尚待磨合,因此,教育部也將持續與相關利害關係人溝通,並在近期內召開相關會議廣納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