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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教育部新規罰作弊 請槍手或當槍手都停考1至3年(中國大陸新聞...誤PO)

發表于: 2012/05/15




考試作弊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近年來,不少人呼吁要加大對嚴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戒力度,認為過去對考試作弊只設置取消當次考試成績的處理已不適應考試管理的需要。教育部歷時近兩年,修訂《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新辦法給出了停考1至3年的規定,增大了考試者的違法代價。據新華社電



 


加重作弊處罰用高科技作弊停考1至3年



新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 年的處理:(一)組織團伙作弊的;(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 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此外,還增加條款: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 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說,實踐中,本專科、研究生招生有關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規定,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等也設置了停考的規定。對於嚴重作弊的考生給予停考,增大其違法代價,是教育考試管理的迫切需要。



劍指監守自盜教師提供試題、答案或被解聘



5月10日,教育部通報了201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泄題事件查處情況,揭開了教育系統內部人員在國家考試中監守自盜的黑幕。為加大對有關在職人員 參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的處理,新辦法專門增加一款:“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 理”。



此外,辦法繼續沿用對在職教師的警示和懲戒,提出:在職教師組織團伙作弊,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予以解聘。



擴大排查范圍藝術、體育考試及自主招生納入



近年來,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中的學校考核成為與高考關聯的新的考試形式。此外,高校藝術類、體育類專業招生中的術科考試,參加人數越來越多。這些考試是高考的有機組成部分,其公平公正性愈發受到社會的重視。



新辦法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術科考試以及高校等方面組織的單獨考試中出現的作弊行為,納入處理范圍。如此一來,藝術、體育考試和高校自主選拔錄取中的學校考試等都將作為高考的一個階段,在這些考試中作弊的考生,其統一高考成績亦無效。



處理更加公平



允許申辯,監控視頻可取證



近年來,在處理考試違規的過程中,各地相繼出現一些考生因對考試作弊的處理不服,提出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的案件。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新辦法加強有關程序設計,保證有關考生陳述、申辯和得到救濟的權利。具體修改內容是:“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 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對給予停考處理的考生,允許其通過聽證程序進一步申辯說明。



近年來,我國標準化考點建設取得了較大進展,視頻監控已成為加強考場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視頻監控錄像的證據效力在“辦法”中尚未明確,需要加以規定。 新辦法提出:“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 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說,這一規定明確了視頻錄像在認定考試作弊中的證據作用。此外還規定:“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進一步細化了有關考試違規作弊的處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