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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教】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班)及改善幼兒園教學環境設備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發表于: 2012/05/21 |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慎評估所轄幼兒人口成長狀況,並充分考量城鄉供需及平衡後,研提新設計畫。其補助類型包括:
(1)第一類:山地及偏遠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每園(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第二類:其他資源明顯不足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每園(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3)第三類:一般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每園(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補助原則:
(1)優先性:第一類及第二類列為優先補助。
(2)條件性:第三類應提報評估及說明書,並以區域中弱勢幼兒人數眾多者優先考量。
(3)互斥性:不得與教育部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重複申請。
(4)以補助開辦設備費為限,不包括人事費。
1.安全設施設備:例如消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設施等。
2.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例如廁所、廚房及寢室之設施設備等。
3.環境設施設備改善:例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等。但不包括環境美化。
4.遊戲設施設備:例如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設備及遊戲設施設備修繕等。
5.教學設備:例如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等。
6.其他:幼兒園及未改制幼兒園前之公立幼稚園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1.增設幼兒園(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增設計畫及經費概算,於指定期限前將計畫書(包括彙整表)送達本部,逾期不予受理。
2.幼兒園及未改制幼兒園前之公立幼稚園改善教學環境設備:各園依前點第二款之補助原則提報計畫(如附件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屬各園之計畫書後,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級數、人數,審慎評估所提之設施設備規模,與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後,將通過初審之計畫,依優先性、安全性、必要性排定先後順序並敘明初審意見,檢附計畫書(包括佐證資料、設置規劃圖、全校平面圖及經費概算表)及初審意見一覽表(如附件二)報本部。
六、成效與考核:
(一)調節城鄉差距,增進幼兒入園就學機會,並提昇幼兒學習環境品質。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本計畫,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三)本部為暸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辦理實況,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俾發現問題並即時改進;其結果得列入下年度補助之依據。
(四)增設幼兒園(班)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經費核定後,工程施作完竣前,每月月底前彙整提報各校增班設園之執行進度。
(五)新增設幼兒園(班)及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未如期辦理者,補助款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例繳回,並於次年度停止對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