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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會期近尾聲 教師評鑑入法仍未審

發表于: 2012/12/15



今年10月,行政院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將20萬名公私立小學到高中職教師的「教師評鑑」正式入法,這項修法對「教學不力」的不適任教師,處理將有所憑據。全國校長協會指出,立法院遲遲未將草案排入議程,本會期即將進入尾聲,強力呼籲立法院,《教師法》修正草案攸關教學品質與學生受教權益,應立即排入優先法案審查。

台灣教師專業評鑑從1998年提出,2007年開始試辦5年,2010年全國教育會議取得共識同意入法,今年10月通過草案送進立法院,現在仍躺在立法院。校長協會表示,修正草案的內容攸關教師權益與學生受教品質,包括教師工時首次入法、教師評鑑、調整學校教評會成員等三大修改重點。

校長協會指出,教育部僅倡導中等學校教師留校7小時、小學教師留校8小時,以至於校園現場已出現部分教師「一週5天,實際上班2天」現象,甚至部分教師請假浮濫等。

人本與立委田秋堇日前召開記者會,以常遭到家長控訴體罰長達十年的建安國小梁姓音樂老師為例,抗議不適任教師沒有退場機制、還可以領近2千萬的退休金。校長協會指出,現行制度下,學校若有不適任教師,依據高級中等以下處理不適任教師注意事項,學校可對教師有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至審議期等超過半年以上的處理時間,期間教師仍繼續上課,但是這項規定太繁雜,冗長的申訴程序甚至可長達6年,結果學生已經畢業,不適任教師還在教書。

全國校長協會認為,應該修正《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程序時間至多兩個月,學校一旦認為教師有不適任的情況,就應立即停止教學職務,外聘教師頂替教學,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教師法》修正案的明定工時,可以讓家長不至於對教師有無限上綱的要求,也讓教學認真的老師更有尊嚴,不適任的教師可獲得改善;調整學校教評會的成員比例,避免師師相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