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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桃園縣94年度專任人事人員法規測驗試卷

發表于: 2013/03/28


 【A 】1.下列何者為是(A)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B)加給:係指本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C) 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專業津貼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D)加給:係指本俸、專業津貼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D 】2.下列何者為是(A)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B)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C)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D)以上皆是。
【A 】3.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下列何者為是(A)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B)委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C)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D)以上皆是。
【B 】4.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是(A)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本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B)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C)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仍敘原俸級。(D)以上皆非。
【C 】5.某甲於民國85年1月1日初任某局薦任第九職等機要秘書職務至90年12月31日,每年年終考績均為甲等,民國91年1月1日調整擔任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機要專員職務,某甲應敘(A)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一級(B)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C)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五級(D)薦任第七職等本本俸一級。
【C 】6.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按銓敘審定之俸級支給。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借支之俸級者,自到職之日起按銓敘審定之俸級補給。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借支之俸級者,或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下列何者為是(A)應予追繳。(B)如係依規定期間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者,應予追繳溢數二分之一,其逾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應將借支溢數繳回。(C)除係依規定期間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予追繳外,其逾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應按逾限日數分別將借支溢數或全額繳回。(D)以上皆非。
【B 】7.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A)停發本俸(年功俸) (B)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 (C)得發給四分之一之本俸(年功俸) (D)得發給五分之一之本俸(年功俸)    ,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B 】8.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3名中圈定陞補之;設某機關課員職務出缺5名,參加陞遷之辦事員有20人,應就(A)5人(B)10人(C)15人(D)20人中圈定陞補之。
【D 】9.各機關下列人員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A)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者。(B)最近四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 有案者。(C)最近五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D)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D 】10.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A)訴願(B)公務人員陞遷法(C)公務人員考績法(D)公務人員保障法  提起救濟。
【A 】11.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A)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B)經甄審委員會議決議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C)經考績委員會議決議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D)視業務需要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   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C 】12.各機關職務出缺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A)一個月(B)二個月(C)個月(D)四個月   ,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A 】13.下列何者為是(A)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B)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八人至二十四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C)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二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D)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D 】14.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所指辦理陞遷業務人員(A)指承辦之人事人員(B)指甄審委員會委員(C)指甄審委員會委員及人事主管(D)包括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A 】15.現職人員代理職務時,應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除報經核准者外,不得留待本人處理。代理人代理期間在(A)半個月(B)一個月(C)二個月(D)三個月    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
【C 】16.各機關委任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各款情形,期間達(A)一週(B)二週(C)一個月(D)二個月    以上,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得依各相關法令規定約僱人員辦理。              【C 】17.違反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代理人員及約僱人員,其所支酬金應由各機關(A)總務人員(B) 出納(C)人事人員(D)政風人員   查報銓敘機關分別通知主計及審計機關不予核銷,並予追繳。 【A 】18.桃園縣政府於本(94)年8月31日因颱風來襲宣佈當日下午4時起停止上班上課,工務局課員甲自該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請休假,請問甲所請之休假應如何扣除改以停止辦公登記處理?(A)不予扣除(B)應予全部扣除(C)扣除1小時(D)扣除7小時。 【D 】19.某機關女性公務員科員甲與其配偶離婚後與他人再婚,請問其前夫之父親死亡可給喪假幾日?(A)15日(B)10日(C)5日(D)以上皆非。 【A 】20.某公務員課長甲現敘薦任8職等年功俸4級590俸點於本(94)年7月經調任為薦任7職等專員,請問若甲本(94)年考績經評定為乙等,則其考績結果應為(A)依法晉年功俸1級為薦任第8職等年功俸5級610俸點,並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B)為薦任第7職等年功俸6級590俸點,並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依法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D)以上皆非。 【B 】21.公務員某甲91年因同一事由遭法院起訴,並經機關移付懲戒,於93年經法院判刑易科罰金確定,94年復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核予記過處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請問某甲那年考績不得考列甲等?(A)91年(B)93年(C)94年(D)93年及94年。 【D 】22.公務員某甲現敘委任第5職等年功俸9級於本(94)年12月5日辭職,若其94年年終考績評定為乙等,請問其考績結果應晉級部分應如何執行(A)比照無級可晉發給半個月獎金(B)比照無級可晉發給1個月獎金(C)比照無級可晉發給1.5個月獎金(D)無法執行。 【C 】23.某課員甲其於本(94)年有經權責機關核派連續代理薦任第8職等之主管職務同月10個工作天(含星期六、日共12天)請問其94年考績獎金中之主管加給6540元部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應如何發給?(A)不得發給(B)6540元×11/12(C)6540元×1/12(D)6540元×10/365。 【D 】24.某機關技士甲因涉案經法院裁定羈押,羈押期間復經其機關以情節重大予以停職並移付懲戒,嗣甲經交保候傳,申請復職,請問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其機關可否許其復職?(A)甲得於交保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其機關應許復職(B)甲得於交保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其機關應許復職(C)甲須俟一審判決後始得申請其機關應許復職(D)其機關不得予以復職。 【B 】25.某公務人員因保障事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若其不服復審,請問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幾個月內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A)1個月(B)2個月(C)3個月(D)4個月。 【B 】26.某公務員甲不服其服務機關拒絕支付其因公涉訟延聘律師之費用,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其若擬提出救濟應循何種程序提出?(A)申訴、再申訴(B)復審(C)訴願(D)行政訴訟。 【C 】27.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到達次日起30日內為之,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如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復審者,請問應以何標準視為提起復審之日?(A)復審人寄出復審書之日(B)復審人重新寄出復審書之日(C)該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D)該機關退還復審書之日。 【C 】28.公務員甲92年休假天數30天,其於92年計休假20天,剩餘10天簽准保留實施,請問該10天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之規定最後實施之期限為?(A)92年(B)93年(C)94年(D)95年。 【C 】29.公務員某甲之配偶於本(94)年12月23日(星期五)分娩,請問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之規定甲2天之陪產假可於那個時間申請?(A)94年12月23日〜94年12月27日(B)94年12月21日〜94年12月26日(C)94年12月20日〜94年12月28日(D)94年12月21日〜94年12月27日。 【D 】30.公務員某甲之父母於同日相繼死亡,請問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其機關應核予甲幾天之喪假?(A)10天(B)15天(C)20天(D)30天。 【B 】31.公務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如認為該命令違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之規定應負什麼義務?(A)服從(B)報告(C)不理(D)抗議。 【A 】32.某公務員甲經其機關核予記1大過處分,請問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其若擬提出救濟應循何種程序提出?(A)申訴、再申訴(B)復審(C)訴願(D)行政訴訟。 【C 】33.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而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幾個月內得申請復職?(A)1個月(B)2個月(C)3個月(D)4個月。 【A 】34.公務員甲之配偶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請問甲可申請幾天之陪產假?(A)2天(B)1天(C)0.5天(D)0天。【C 】35.某公務人員自願請辭時,適年滿35歲或年滿45歲者,(A)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B)得申請發還其政府撥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C)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D)以上皆非。【B 】36.某女性公務人員民國35年1月17日生,於民國71年1月3日初任公務人員,其服務年資未曾中斷,何時始得符合申請自願退休要件?(A)民國95年1月3日(B)民國95年1月17日(C)民國96年1月3日(D)民國96年1月17日。【C 】37.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其遺族如為(A)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或孫子女(B)父母、配偶或子女(C)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D)遺囑指定人,得選擇按原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B 】38.下列情形之何者非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A)死亡(B)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C)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D)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A 】39.依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係依其核定退休年資及(A)死亡時(B)退休時(C)遺族申請時(D)最近一年度,同等級之現職人員本俸額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A 】40.公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未於退伍(役)之次日復職,其退伍生效之次日至實際報到支薪之前一日之基金費用如何分攤補繳?(A)該段期間並無補繳基金費用規定之適用(B)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C)公務人員自行繳付(D)以上皆非。【D 】41.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94年7月2日死亡,其遺族依法擇領月撫慰金,其遺族月撫慰金自何時發放?(A)94年7月2日(B)94年7月3日(C)94年8月1日(D)95年1月1日。【C 】42.現行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下列何者為非?(A)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者,不得申請補助(B)獲部分減免學雜費者,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C)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其原已申請補助有案之年級,不予補助(D)如有留級、重修情形,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得請領。【D 】43.公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標準,下列何者為非?(A)結婚補助2個月薪俸額,夫妻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請領(B)生育補助2個月薪俸額,夫妻同為公教人員,以請領一份為限(C)父母死亡補助5個月薪俸額,其父母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D)祖父母死亡時,均不得申請喪葬補助。【B 】44.公務人員各項加給之給與,應衡酌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請問為下列何者?(A)職務加給(B)技術或專業加給(C)地域加給(D)以上皆非。【C 】45.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支給數額,係(A)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擬訂方案,送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B)由銓敘部會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擬訂方案,送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考試院核定實施(C)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商銓敘部擬訂方案,送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D)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商銓敘部擬訂方案,送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實施。【C 】46.某公務人員民國30年7月1日生,於民國61年1月16日初任公務人員,其至遲應於何時退休?(A)民國95年7月1日(B)民國95年7月16日(C)民國96年1月16日(D)民國96年7月16日。【B 】47.某公務人員民國46年9月1日生,於民國70年11月16日初任公務人員,擬於95年12月2日申請自願退休,(A)不符合自願退休要件(B)僅得擇領一次退休金(C)得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D)得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或兼領月退休金。【B 】48.公務人員在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20年11個月,該法修正施行後任職年資10年2個月,其修正施行前(舊制)月退休金給與(A)75%(B)80%(C)85%(D)90%。【D 】49.承上題,其修正施行後(新制)月退休金給與(A)20%(B)21%(C)22%(D)23%。【A 】50.某甲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核算任職年資:修正施行前(舊制)14年11個月、修正施行後(新制)10年6個月又15天,請問依該法第16條之1第5項規定,其一次補償金(A)增給0.5個基數(B)增給1個基數(C)增給1.5個基數(D)無需增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