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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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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檢辯激論…職務影響力達於中鋼 即構成犯罪

發表于: 2012/07/03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索賄案,台北地院合議庭七個小時審理及評議後,採較寬鬆見解,認為林益世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影響力可達於中鋼子公司,以林益世犯罪嫌疑重大,涉犯重罪,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合議庭表示,基於公共利益維護及案件偵審進行,裁定羈押禁見;羈押二個月期滿時,再由檢方視情況是否聲請延長羈押。林益世的律師賴素如表示,林益世心情平靜,坦然面對。 



合議庭指出,林益世涉犯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賄罪」及「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該罪只須所收受、要求的金錢與其職務有對價關係即構成。 



有人質疑,林益世在立委或秘書長任內為廠商與中鋼子公司喬合約收受賄賂,而喬合約並非「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是否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之行為」或「職務上行為」,恐有疑問。 



律師團昨天針對此爭點與檢方激辯,合議庭也就此評議長達四個小時,最後認定所謂「職務上的行為」,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的行為,只要該行為與公務員職務有關連性,實質上又是公務員職務影響力所及即構成。



http://tw.news.yahoo.com/檢辯激論-職務影響力達於中鋼-即構成犯罪-1835004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