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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下
阿摩第 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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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殺人後棄屍 罪刑問題

發表于: 2016/05/05


甲跟乙殺了丙,再棄屍山區…
請問 殺人後的棄屍行為,是否可因不罰之後行為論,以上述為例,其所侵害的法益皆為丙,且後行為也未擴張前行為之損害。

再者,數罪並罰,在此,因非獨立一人,不符合要件,不構成。這樣對嗎?
因為看到103高上高普考詳解,是將殺人罪和屍體遺棄罪,兩者侵害的法益作為不同,即數犯意數行為,而以數罪並罰處理,然而,光是甲乙兩人合力棄屍,不就已經不構成實質競合(數罪並罰)的要件了嗎?